1.團購費不計入總房價合法嗎?
不合法。
1.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當經營行為。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為追求不正當利益,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包括:
(壹)商品房銷售不明碼標價,高於標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
(二)通過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迫使購買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
(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
(四)不符合條件的商品房銷售、認購、預訂、搖號、發卡等向買方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訂房費等費用,借機擡高價格;
(五)囤積財產或者變相囤積房屋的;
(六)發布虛假房屋信息和廣告;
(七)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惡意炒作、哄擡房價的;
(八)將已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的商品房轉賣給他人的;
(九)其他不正當商業行為。
2、對存在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當經營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團購費不退怎麽辦?
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自己準備材料和證據或者委托律師,直接打官司。
所謂購房團購,是指壹定數量的購房人自發組團或在團購組織的安排下,選定代表或單位與開發商多次談判,最終在壹定時間內以低於零售市場成交價的價格簽訂合同的壹種消費過程。對開發商來說,主要是帶來大量的交易,對客戶來說,主要是獲得利益,屬於雙贏的營銷模式。目前,房地產團購主要是以網絡公司或專業化的房地產營銷公司為平臺架構訂立團購協議的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與買受人訂立的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有效。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首先要了解購房後需要繳納的其他費用或稅費。如果開發商在簽約後與購房者解釋需要支付前期未解釋的費用,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