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實習人員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3.辦理實習生身份證;
4.實習生所在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或當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失業證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全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材料;
5.實習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材料;
6、壹寸免冠彩色照片(藍色背景);
並附律師事務所關於該事務所及擬聘任的指導律師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說明,以及律師事務所與申請人簽訂的實習協議。
接受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的實習申請,除上述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所在高校法律系或者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1份復印件。經省律師協會同意,原件退回,復印件加蓋與原件壹致的印章,與其他申請材料壹並納入申請人實習檔案。
擴展數據:
律師執業管理規則
第五條
實習生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未被開除公職或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第六條
實習生應當在擬申請律師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習;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實習生實習:
(壹)沒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
(二)因停業整頓受到下列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罰,自處罰或者處罰之日起未逾壹年的;
(三)受到行政停業整頓處罰,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期滿後未逾三年的;
(4)受到禁止接受實習生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未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