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
(2010)雲少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雲夢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喻冬華,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於湖北省雲夢縣,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雲夢縣沙河鄉楊林村壹組,因涉嫌強奸於2009年12月31日被雲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雲夢縣看守所。
辯護人徐東紅,雲夢縣法律事務中心律師。
雲夢縣人民檢察院以雲檢刑訴(2010)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喻冬華犯強奸罪,於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雲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春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喻冬華及其辯護人徐東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雲夢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9年11月下旬的壹天,被告人喻冬華將本村幼女陳某某(6歲)哄騙至自家二樓房間內,將其奸淫。
為證實上述事實雲夢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證人陳華山的報案材料;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喻冬華的供述與辯解;證人陳西山、陳春芳、李要清的證言;被害人陳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雲夢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喻冬華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以強奸罪追究被告人喻冬華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喻冬華對上述事實均作供述,沒有異議。但辨稱其是在村幹部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為此還向法庭提交了村幹部和當地派出所的兩份證明材料。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下旬的壹天,被告人喻冬華見鄰家幼女陳某某(6歲)獨自上樓來到自家二樓房間內,即起淫心,將陳某某抱至床邊,挎下自己和陳某某的褲子,把自己的生殖器放到陳某某的陰部進行摩擦,隨後二人分別穿上褲子離開。
2009年11月30日被害人陳某某及其父親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日被告人喻冬華得知公安機關在尋找自己時,即在本村書記喻長雲的帶領下,主動到雲夢縣沙河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喻冬華庭審中已如實供述,且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1.證人陳華山的報案材料;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3.證人陳西山、陳春芳、李要清的證言;4.被害人陳某某的戶籍證明;5.雲夢縣沙河派出所的情況說明;6.雲夢縣沙河鄉楊林村委會的情況說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冬華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雲夢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當被告人喻冬華得知公安機關在查找自己時,主動與村幹部到當地派出所投案,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喻冬華在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已取得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喻冬華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被告人喻冬華的刑期從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余小毅
審 判 員 關家繁
人民陪審員 萬翠琴
二〇壹〇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周 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