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張磊律師將拆遷許可證換成了征收決定書。《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拆遷許可證必須提交的五類材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許可合法性審查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需要按照該條提交證據材料。然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卻沒有這樣的規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71號)規定的征收決定的前提條件,散見於52條,由張磊律師總結,供讀者參考。1.《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了作出征收決定的條件。第八條為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外交需要的;(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區政府作為被告,應當向法院提交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政府批文作為證據。這類似於項目審批。2.《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了征收決定與規劃的關系。第九條根據《細則》第八條規定,凡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因此,法院在審查征收決定的合法性時,應當要求區政府提供證據證明其決定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三、征收決定應當包括房屋征收範圍,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才能作出征收決定。因此,確定征收範圍的法律文書是審查征收決定合法性的關鍵證據。第10條: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房屋征收範圍。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房屋征收範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房屋征收範圍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因此,區政府要證明征收決定的合法性,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六個部門確定征收範圍的政府文件。四、符合舊區改造條件的,征收決定需經被征收人同意。協商的結果需要作為合法性的證據。第12條規定: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與公房承租人協商改建;舊城改造必須得到90%以上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同意才能進行。所以重建意願的協商結果需要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沒有該證據的,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5.《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征收決定作出前,貨幣補償資金應當足額發放。第17條:補償費包括貨幣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屋。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本市住宅交付許可的要求,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所以區政府應該提供資金已經全部到位的證明,因為是專戶存儲,所以這個資金證明應該類似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應該是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而不是政府部門的證明材料。六、新規定提出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要求,並應有相應的評估報告。第18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區(縣)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參照本市重大活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核。因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區政府的審核文件是征收決定合法性的必要法律文件。七、征收決定由縣人民政府作出,必要時經領導會議同意。第19條:房屋征收決定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涉及50名以上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應當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因此,原告可以關註該決定是否包含在區政府提交的證據文書中。八、具體行政行為送達當事人後才發生效力,所以未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當事人不發生效力。第二十條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因此,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征收決定是否已經公告,沒有相應證據的,征收決定違法。綜上所述,對“征收決定”合法性的審查至少應從以上八個方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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