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三鹿毒奶粉事件”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之前壹直處於討論階段的明星代言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下來。但除了食品行業,這幾年明星代言也頻繁出現,比如葛優代言藝林木業涉嫌違規經營,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油茶”涉嫌虛假宣傳,最近又曝出知名相聲演員、中國鐵路說唱團團長、法學碩士、國家壹級演員肖林代言的“九九理療褲”,其實就是普通褲子,根本沒有吹噓治療作用。
事實上,明星代言廣告並不是中國獨有的現象,在國外也非常普遍。但國外相關法律比較完善,減少了這類廣告的負面作用。歐美國家廣告法明確規定,無論明星、名人還是專家、權威人士,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就是虛假廣告;同時,如果證言廣告暗示證人比壹般人更有權威,那就應該有正當理由,否則就認為違法。
在日本,如果名人代言的產品是假冒偽劣產品,就意味著他可能會受到很大影響,我會向社會公開道歉,很長時間內得不到任何工作。
雖然目前我國只是在食品行業立法中確定了名人代言的連帶責任,但如何落實到位,真正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才是關註的焦點。
說法壹:“連帶責任”是對虛假代言造成的嚴重負面影響的立法回應。
陶成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秘書長):剛剛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和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已經明確提出,名人代言食品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其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能夠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
“食品安全”事關人命,管理要嚴。如果壹個明星認為自己承擔不了這個責任,那就不要替他說話。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有很強的放大效應。壹旦食品出現問題,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危害。法律確定“連帶責任”的目的是希望廣告代言人能夠承擔註意義務。事實上,國外對明星代言廣告有嚴格的法律限制。代言人在廣告中說的話,相當於出庭作證。如果他們撒謊,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面臨刑事處罰。
名人代言承擔相應責任,既是壹個社會問題,也是壹個法律問題。我認為,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凈化消費環境,讓明星代言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成為根部雕出的。
褚建平(鄭州市二七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
明星作為自然人是否應當承擔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責任,1994頒布的廣告法中沒有提及,而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確定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規定明星代言廣告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目的顯然是要求明星在為食品做廣告時要有社會責任感,要對自己代言的食品質量負責,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在名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受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產經營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推薦涉案食品的名人要求賠償。虛假食品廣告的名人代言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同樣的責任。
李(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
連帶責任,對於債權人(權利人)、債務人(責任人)來說,就像是“同舟共濟的螞蚱”,相互之間是連帶關系,都要對債務承擔責任。壹方或多方承擔責任後,相互分割或追償。根據債務人責任順序的不同,連帶責任可分為平行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對全部債務承擔無條件連帶責任,不分先後,債權人可以向任何壹個債務人主張清償全部債務。補充連帶責任必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僅承擔第二順序的補充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壹般是指平行連帶責任,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有明確約定。
我國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從不同角度規定社會團體、組織和進行虛假宣傳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但沒有將個人列為承擔責任的主體。《食品安全法》首次將責任主體延伸至個人,這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的舉措,也是對近年來部分明星代言產品質量低劣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立法回應。
如何認定明星代言人的連帶責任?
儲建平: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壹個基本條件是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我國廣告法對“虛假廣告”的含義沒有明確界定。關於“虛假廣告”的規定只出現在零星條款中,導致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比較困難。當消費者提起訴訟要求代言食品廣告的明星承擔連帶責任時,就存在壹個如何認定廣告虛假的問題。在具體案件中,虛假廣告的認定應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廣告認定和處理的批復》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即“關於虛假廣告,壹般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認定:壹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是否客觀真實;二是是否宣傳了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標準、效用、使用的註冊商標、獲獎情況、產品制造商和服務提供商等。)都是真的。”
李:雖然《食品安全法》對廣告代言人的責任作出了非常嚴格和具體的規定,但如何將這壹規定落實到位仍令人擔憂。首先,作為產品代言人的社會團體、組織和公民不能像專業質檢機構、行政機關那樣對其代言的產品進行實質審查,其義務只能是在合理的註意範圍內進行形式審查(個人經歷或體驗推薦商品除外)。只要代言人在做廣告時要求生產經營者提供所廣告產品質量符合安全標準的相關證明,就應當認為已經盡到了註意義務。如果在制作廣告時,生產者或者廣告經營者故意隱瞞事實甚至偽造產品質量安全證明,或者在廣告播出後,某壹批次或者幾個批次的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都不是廣告代言人的過錯。其次,從實際執行層面來看,壹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受害者和賠償金額往往相當大。即使廣告代言人都很有錢,基於個人財產的有限性和不確定性,恐怕也很難完全補償。消費者最有可能選擇承擔責任的主體仍然是生產者和經營者。
我個人認為,要想把這個規定落實到位,首先要通過宣傳教育,強化新聞發言人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讓他們謹言慎行;第二,要細化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從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出發,將代言人的責任限定為補充連帶責任,繼續強化生產者、經營者和監管部門的責任;第三,要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生產者、代言人、廣告經營者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謹慎的註意義務,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讓消費者維權之路更順暢。
說法3如何規範其他領域的明星代言?
儲建平:明星代言藥品、醫療器械等虛假廣告的問題,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的調整範圍,所以不能適用本法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這些領域的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應該通過《廣告法》的修改來規範和完善。在法律修改前,具體案件要根據明星代言的具體情況,結合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名人無論是代言食品還是其他產品,都應該有謹慎註意的義務。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他們應該盡到審查所宣傳產品真實性的義務。對其代言的產品故意或者過失未盡到審查義務,其代言的產品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但是,目前法律對於註意義務到底有多大,明星履行了註意義務後是否還需要承擔責任,還缺乏統壹的規定。因此,國家有關部門需要做出進壹步的規定,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統壹司法適用的標準。
李:公民在其他行業的產品虛假廣告中是否可以作為代言人,是否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由於立法者遠見的局限和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會因為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而拒絕判決。這時候允許法官根據法理做出相應的解釋來填補法律漏洞,其法理基礎在於公平正義。從這個角度來看,公民在其他行業的產品虛假廣告中擔任代言人,法官類推適用連帶責任的規定,也是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的。此外,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由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只要認定產品代言人明知是虛假宣傳代言內容,對消費者造成損害,也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責令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