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某中學壹教師用選舉“差生”的方式來懲治調皮學生,並張榜公布。這名老師還用“敗類”“人渣”之類的詞辱罵學生。在訓斥班裏的壹名女生時,該老師當著全班同學罵道:“女孩子家不知羞恥、不自重、不要臉。”該名女生深受刺激,堅決不肯再去學校。3、2004年10月,沈陽市某小學五年級的壹些學生在體育課上大聲說笑、相互打鬧,被校長斥為“壹群敗類”,班主任得知後,竟給全班學生布置了壹項“特別”的作業,要求每人圍繞“敗類”寫壹篇900字的作文,遭到學生家長投訴。由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從表面上看,語言暴力造成的傷害並不明顯,但從某種程度上講,可能造成的後果會更嚴重,對學生的傷害持續時間更長。體罰更多傷害的是學生的身體,其傷痛可能是短暫的,但語言暴力的傷害卻可能是長久的,它不僅侮辱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使學生失去學習信心和興趣,嚴重的還會導致學生產生心理問題、喪失生活勇氣、自傷自殺以至違法犯罪等嚴重後果。前壹陣子,我們小學教育的學生被分配在小學去實習,在實習期間,我也發現了這種語言暴力,曾聽到老師就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說到:“妳笨得像豬”、“蠢死了”、“菜鳥”、“妳這樣的孬孩子沒法治了”?本不該從莊嚴的老師口中說出的話就這樣脫口而出。總之,教師語言暴力在我國中小學已較為普遍,基於對學生產生的各種消極影響,我們必須正視和解決這種語言暴力。在國內目前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將禁止語言暴力納入其中,但是我們能夠明確看到對教師行為包括語言的壹些限制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第37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法條例》第23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不得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張雪梅建議應明確語言暴力的概念,同時規定禁止性條款及有效的懲戒方式以減少和杜絕校園這種不文明現象。據了解,在立法遏制教師語言暴力方面,地方法規已先行了壹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23條的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不得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這是地方法規首次將教師禁語規定其中,希望類似的規定能夠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等國家法律中進行明確,並加以細化,從而增強對教師文明用語的約束力。”張雪梅如是說。我省貫徹落實《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指導意見正式公布,教師再有“語言暴力”將被視為違反師德。按照該《規範》,老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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