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傑人
6月165438+10月21日,最高法院發布《關於建立健全預防刑事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從尊重和保障人權、加強證據審查、認真核對審核等五個方面提出27條具體意見,防止冤假錯案。
很多人對此大加贊賞,甚至歡呼雀躍。但在我看來,這個意見不過是最高法院多年來對司法公正口惠而實不至的又壹次表現。
眾所周知,刑事審判中冤假錯案不斷的原因主要來自四個方面:壹是公檢法從相互制衡轉變為相互配合流水作業;二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起作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應有的尊重,把破案等同於定罪;三是先入為主,不置可否,無視證據基本規則,基本無視辯護人和辯護意見;第四,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被錯誤地任務化和政治化,法院成為獨裁的工具。
比如,該意見提出“應當排除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冷凍、饑餓、日曬、烘烤、疲勞訊問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看到這個意見,人們恍然大悟,法院早就知道這些不人道的審訊手段存在於偵查階段,但問題是,有多少法院在多少次審判中認定了這些行為?在筆者的印象中,除非被告人特別聰明或者運氣特別好,否則刑訊逼供的真相是可以浮出水面的,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認為自己被刑訊逼供的意見都被法官駁回。
以審判公開為例。多年來,最高法無數次強調,但迄今為止,第壹,公眾越關心重大敏感案件,越沒有機會旁聽。二是絕大多數司法文書不公開,查詢起來更加困難。第三,法院的審判大廳難進,法警對旁聽人員的態度如狼似虎。在這樣的格局下,司法的公開不就是壹個笑話嗎?
以尊重人權為例,在刑事審判中,到處都是被告戴著手銬,穿著囚衣。法官習慣了這種預判和羞辱被告人格的方式。法官經常幹預被告的質證和辯護意見。案子還沒審結,連法官心裏都認定被告有罪。司法公正有什麽保障?
其實,以上所有的問題,歸根結底都來自同壹個因素——那就是法官不把自己當法官,而把自己當成統治者專政的工具,自覺不自覺地成為偵查機關的仆人。只要是偵查機關抓獲的人,檢察院起訴的人,法官首先基於角色錯位,認為自己是“壞人”,然後以先入為主的態度,試圖追求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和結果。
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刑事審判中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是沒有意義的,僅僅依靠那些空話和套話是沒有意義的。法官必須做到兩點:壹是自省自己的角色,把自己從獨裁工具的陰影中解放出來,做真正的中立和消極的裁判;第二,真正尊重同為法律界成員的律師的人格和意見,至少尊重同崗位的律師和檢察官。只有做到這兩點,才能真正從內心追求刑事審判的中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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