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法發發2017第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全國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各大單位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級法院: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全面推進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印發給妳們。請參照實際試行工作執行。
為了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實施意見》,現提出以下要求:
1.充分認識改革的意義,明確改革的方向。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要決策,是堅持嚴格司法、保障刑事司法的現實需要,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體現了中央對司法本質和規律的科學認識和準確把握。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要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功能,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通過庭審的程序正義實現案件判決的實體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確保改革取得實效。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涉及政法工作全局。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密切與其他政法機關的溝通協調,確保各項改革協調推進、落到實處。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統壹領導改革工作,加強指導,制定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紮實推進本轄區改革工作。
3.註重制度探索,及時總結改革經驗。在改革過程中,要遵循刑事訴訟規律,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關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改革穩步推進。要著眼於庭審的實質性改革,重點加強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和律師辯護,努力推進庭審制度改革。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新做法,要認真總結,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7二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