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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屆定主要證據復印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在起訴時,應當向法院移送案件主要證據復印件和照片、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何謂“主要證據復印件”,各地認識不壹,公訴人、審判人員、辯護律師對此認識不壹。實踐中出現這樣壹些問題,壹是審判人員在庭前閱卷時發現據以定罪、量刑的某些關鍵證據公訴機關未移送主要證據復印件;二是律師在庭前閱卷時,僅以主要證據復印件為公訴證據的依據,在準備庭審辯護、書寫辯護詞時,僅以這些證據為依據,展開辯論,而在庭審中發現又有關鍵證據出示,來不及準備,造成庭審準備不足,辯護不利。鑒於以上問題,筆者針對刑事訴訟的特點,結合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認為實踐中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壹、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主要證據復印件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該規定說明,起訴時,起訴書中應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6條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壹)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二)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三)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定確定。該規定說明,確定“主要證據”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確定主要證據應依據該規定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後,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五)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前款第(五)項中所說的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壹種類證據中只有壹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該規定說明,對是否移送了主要證據復印件的審查權在審判員,依據是上述對第(五)項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已經作為主要證據移送復印件的,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姓名已載明,不再另行移送。該條說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證據復印件,其中包括屬於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

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但不同罪名,不同量刑情節對證據種類、證據數量的要求不同。

首先,要根據起訴罪名確定考察主要證據的種類、數量,要能區分不同罪名和同壹罪名的不同情節對主要證據有不同要求。如危害公***安全案件,大體分兩類,壹類是危險犯,只要對公***安全足以構成威脅就構成犯罪,壹類是結果犯,即造成危害後果。對於前者,關於定罪的主要證據至少應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物證鑒定、物證照片或視聽資料、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等;對於後者,除包括前述幾類證據,還應包括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活體鑒定或死者屍體鑒定、損害財產清單、價格鑒定。如侵害財產案與侵害人身權案件,前者主要證據包括: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指認筆錄、物證照片、物品價格鑒定、退贓證明等;後者主要包括: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傷情鑒定、被害人傷情照片、被告人賠償證明。前面舉兩個例子做個說明,即在對不同罪名的案件、不同情節的案件確定主要證據有所不同。因此,確定主要證據時,應針對個案的特點予以分析確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是確定主要證據的依據。

第二、對涉及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應確定為主要證據。這些證據,對被告人在量刑時,或是加重、從重情節或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主要包括:1、加重、從重情節有:嚴重危害後果的證據、多次侵害的證據、手段惡劣的證據、累犯的證據、存在偽造證據、串供的證據等;2、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有: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中止、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自首、立功、未成年、有精神病等;3、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刑法明文規定了加重、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這些證據亦應作為主要證據,如入戶搶劫、搶劫銀行、持槍搶劫、輪奸、奸淫幼女等。上述情節對量刑具有重要影響,應當作為主要證據予以移送。

三、在移送主要證據復印件時常忽視的幾類主要證據應予以關註

經走訪壹些刑事審判人員及刑事辯護律師,普遍反映有這樣幾類證據,公訴機關容易忽視不予移送。

1、證明被告人量刑情節的證據:如自首、立功、退贓證明、賠償證明、防衛過當材料、避險過當材料等;

2、證明侵害程度的證據:如物證鑒定、價格鑒定、傷情鑒定等;

3、證明被告人責任能力的證據:如被告人年齡證明、被告人精神狀況證明;

4、被害人是否特殊侵害對象的證據:如強奸案件被害人是否為幼女的證據:強奸案件被害人是否為精神病人的證據;

5、證明個案特殊情節的證據:如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報案、是否逃逸的證據。

上述證據往往對被告人的量刑作用很大,成為審判人員在庭審中需要重點查明的情節,成為辯護律師做從輕、減輕處罰辯護的依據,因此,應作為主要證據予以移送,不應忽視。

1、首先應明確確定和審查主要證據的主體。在前面筆者已將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予以列舉,根據這些規定,“主要證據”由人民檢察院確定,是否移送了主要證據復印件的審查權在審判員。對“主要證據復印”予以關註的主體是公訴人、審判員、辯護律師。這三類主體,公訴人移送起訴時即初步確定移送哪些材料不移送哪些材料,公訴人當然是確定者,但審判員是對案件主持審判並最終決定刑罰、行使審判權的主體,在對“主要證據”有爭議時,除按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確定外,應由審判人員審查最終確定。

2、審判人員庭前閱卷,對缺少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應向公訴人提出補充意見。尤其是對於普通程序刑事案件,案情較復雜,審判人員在庭前要做必要準備,確定庭審焦點,列出庭審提綱,辯護律師在庭前也要做必要準備,確定從輕、減輕或無罪辯護的切入點。如明知缺少某些主要證據復印件而不予補充,審判人員、辯護律師則準備不足,不利於庭審中全面審理和適當辯護。因此,審判員在閱卷時,發現缺少某些主要證據復印件,應建議公訴人補充,公訴人應當補充。

3、在庭審中,公訴人新提交了主要證據,而未在庭審前移送,應當休庭,給審判員、辯護律師必要的準備時間。壹些主要證據,公訴人在庭前未移送復印件,而在庭審中突襲,勢必會讓審判員和律師措手不及,擾亂庭審審查計劃和辯論計劃。因此,審判人員認為是主要證據的,如果匆匆進行庭審,不利於案件準確、充分的審理。休庭進行必要的準備,體現出對庭審嚴肅性、對庭審效果、效率的重視。(作者單位: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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