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的工作態度如何。“態度決定壹切”。對於律師工作來說,律師的工作態度,往往決定了律師投入在該項工作上的時間、精力以及人力等。
2、能否恪守律師的職業道德是否遵守律師的執業紀律
3、律師的預見是否準確。及時、準確預測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後果,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之壹。
4、律師代言是否表達清楚並有說服力。壹名優秀的律師必須具有很好的口頭表達能力,這是大家公認的說法,這也說明了律師口頭表達能力對於律師的重要性。
5、律師起草的法律文書是否合格、規範律師能否及時對當事人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必要的時候給當事人以適當的提示,為當事人把關,協助當事人決策。
6、律師工作的結果是否令當事人滿意。當事人委托律師,自然都想追求自己滿意的結果。律師工作追求的目標,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誌,都應該在合法的前提下向著當事人追求的目標而努力。所以結果對於當事人來說,是最為重要的。結果好,無論律師本身的水平或者品格如何,對當事人來說都不甚重要了。如果結果不能令當事人滿意或者接受,那麽即使有再多的理由,都回避不了該項追求失敗的現實。這種結果,不僅當事人痛苦,其實對律師來說,也是壹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如果這樣的結果不是律師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麽就並不能說明律師無能或者業務水平低,不應因此而影響對律師的評價。如果這樣的結果是律師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麽自然律師就有責任,這樣的律師則是當事人的悲劇。
綜上分析,律師工作的復雜多樣性,決定了對律師工作客觀評價的復雜多樣性。 官司的輸贏有的時候與律師工作的水平相關,但許多時候並不是判斷律師工作水平的唯壹標準。對於許多當事人來說,即使輸了官司,但如果通過律師卓有成效的工作,解答了當事人的法律疑難,減輕了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緩解了當事人的身心之累,免除了當事人的口舌之爭以及腳力辛苦,並提高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那麽當事人也並不是沒有收獲,律師的價值依然不可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