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律師手記:我在執業中經常遇到這樣壹個問題:當事人咨詢時最關心的是自己勝訴的幾率。這可以理解。如果妳的權益受到侵害,妳必須維權。最起碼,妳不能受這種膽怯之苦!(其實在實踐中,相當多的當事人打官司不是為了別的,而是為了壹口氣。但是打官司需要時間、精力、金錢,沒有人願意為敗訴的結果買單。因此,他們在與律師的初步溝通中,通常會不厭其煩地陳述沒有重點的案件事實,或者在陳述過程中有意無意地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帶有較多的主觀感受。最後還不忘問最後壹句:妳覺得我能打贏這場官司嗎(或者說妳覺得我打贏這場官司的機會大嗎)?通常,訴訟當事人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他們在陳述事實時無可指責,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也無可厚非。但是,當他們讓我預測或者判斷這場官司的輸贏時,我總有壹種說不出來的感覺。如果我跟他說官司肯定贏,我得想好壹旦官司輸了怎麽跟他解釋;如果我告訴他妳贏不了這場官司,那我就不能做這筆生意了。也許告訴他妳打贏這場官司的機會很大是個不錯的選擇,但似乎。呵呵,這個問題我壹直想說點什麽,但是壹直沒時間也沒靜下心來研究。以下是胡律師在中國律師網上發表的文章。感覺說了很多自己的想法。現在我摘自它,是對上述問題的壹個回答。希望對關心官司輸贏的人有所幫助。事實上,預測或判斷壹場官司的輸贏並不是壹個簡單的問題。裏面有很多知識!如何預測或判斷民商事訴訟案件(訴訟)的成敗?(摘自中國律師網/胡)為了幫助當事人預測或判斷自己已經面臨或將要面臨的訴訟結果,筆者總結辦案經驗,擬定了壹套完整的決定民商事訴訟案件成敗的因素體系,即民商事訴訟案件風險評估體系,希望對當事人有所幫助,避免盲目訴訟。影響民商事訴訟案件成敗的因素有以下幾點:1 .主體是否合格;2.管轄權是否有爭議;2.爭議事項是否能受到法律保護;2.當事人是否有過錯或者負有責任;3.訴訟性質是否明確;4.請求是否明確和適當;6.訴訟時效是否已過;7.證據是否充分。證據是否有效。3 .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有明確規定。代理1,專業水平和實踐經驗2。職業道德。公共關系和人際交往技巧。官方法官1,專業水平和辦案經驗2。職業道德。人際交往能力。受理機構65438+是法院還是仲裁?2.有地方保護嗎?3.整體辦案水平這個系統是壹個開放的系統,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可能還有其他因素決定民商事案件的成敗。上述因素描述如下:1 .從程序因素來說,在實踐中,有些案件還沒有進入實質審查,結果就已經看到了。說是“線索”是因為作為原告,起訴因程序問題被駁回,還有可能上訴,這不是最終結論,但或許即使上訴,二審也可能維持原判。主體是否合格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原告是否合格,即能否成為原告;二是被告主體是否合格,即原告是否起訴錯了對象;第三是第三方是否有資格,即壹方是否應該作為第三方對待,或者是否屬於錯誤的對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判斷原告是否合格,要看原告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此外,在實踐中,原告並未註意到權利轉讓的後果仍以其名義解除。對管轄權有無異議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第二個問題是哪個法院應該受其管轄。對管轄權的異議往往是被告的辯護策略和辯護理由。所以原告起訴時壹定要明確管轄權,否則會有不必要的訴訟,浪費精力和財力,打擊士氣!現在,壹些法院已經裁定原告的起訴書不能送達被告。雖然法院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但作為原告,必須考慮相關法律文書能否送達被告,即法院可能不會駁回妳的訴訟,但公告的送達可能會曠日持久;即判決可能會缺席,但執行會面臨很大風險。第二,關於實體因素,爭議事項能否受到法律保護,是指引起雙方爭議的事項,如合同或某壹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或行為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或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不違反,法律效力有保障,違反,可能不受法律保護。合同或行為是否有效,如果自己壹方沒有責任,當然毫無疑問會勝訴。實踐中,合同無效或行為無效往往有原因。作為原告,不要高估對方的理由,作為被告,也不要被對方嚇倒,要實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和自己的責任程度。雖然在壹些侵權訴訟中采用了“無過錯認定”原則,但並不意味著不需要認定過錯,只是舉證責任倒置了。壹般來說,訴訟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就民事訴訟而言,還有侵權訴訟和違約訴訟。如果按照請求的性質分類,民事訴訟可以分為確認訴訟、給付訴訟和變更訴訟。訴訟性質是否明確,有時會影響案件的成敗。如果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作為民事案件起訴,肯定會被駁回。再比如酒店被盜被殺,以侵權糾紛起訴可能會被駁回,以違約糾紛索賠可能會得到法院支持。在某些情況下,明顯是給付之訴,如果以確認之訴起訴,可能會被駁回;或者明顯是確認之訴,如果是給付之訴,可能得不到支持。確認之訴的基本特征是,法院只需確認雙方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不需要判令敗訴方履行某種給付義務。作為原告,在明確了訴訟的性質之後,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要求明確和適當。如果請求不明確,法官會不知所措;請求不當,要麽達不到訴訟目的,要麽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費用。實踐中,在壹些侵權訴訟中,原告願意要求對方支付巨額賠償,往往因缺乏依據而得不到支持。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喪失依照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其適用範圍僅限於請求權,主要是債權和債權以外的財產權利的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雖然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但作為原告,往往會忘記上述規定,導致訴訟時效屆滿,或者相關證據未固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從而喪失訴訟勝訴的權利。作為被告,在沒有其他辯護理由的情況下,訴訟時效往往會成為最後壹根稻草,從而使整個案件出現轉機,這方面的案例數不勝數!從某種意義上說,打官司就是為了爭證據。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往往是證據不足,即證據不足,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另壹個原因是證據無效,即證據不真實、不合法,或者證據與需要證明的事項缺乏關聯性。在起訴之前,原告必須仔細分析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證據,這些證據的作用是什麽?如果沒有絕對的把握,最好不要輕舉妄動,也不要調整訴訟主張。被告如果要抗辯或者反訴,也要有充分有效的證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否有明確規定,往往是原告勝訴的重要因素。在實踐中,雖然壹些法院和法官可以創造性地運用法律形成有影響力的案例來彌補法律漏洞或不足,但畢竟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上述案例對其他法院和法官沒有約束力。如果妳的訴訟遇到法律空白,勝訴的可能性會非常渺茫。如果妳的訴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那麽不管法院有多黑,法官有多貪心,都不能隨便輸!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說的法律或法規是廣義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司法解釋。第三,關於訴訟中代理人請律師的因素,就像是生病選醫生壹樣。普通感冒沒必要看專家號。同樣,法律關系簡單、標的額小、法律規定明確的訴訟,也不必請“著名律師”代理。如果妳得了重病或不治之癥,妳就得小心選擇醫生。同樣,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找律師也要三思而後行。聘請律師有三個因素值得考慮,即律師的專業水平和執業經驗、律師的職業素養和道德水準、律師的公關和人際交往能力。目前我國執業律師多達1.2萬人,專業水平參差不齊,在道德方面可謂魚龍混雜。當事人選擇律師的通常方式有自知之明、他人介紹、仰慕拜訪、網上搜索、擇優錄用,但無論哪種方式,當事人都必須考慮以上三個因素。有人說,官司是關系,律師只是個擺設,或者是行賄的橋梁。這種說法既有道理,也有不道理。誠然,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和地方保護確實存在,壹些地方和單位非常突出,甚至達到了猖狂的程度!中國七位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出事”就是壹例。盡管如此,律師的作用不是可有可無的。在某些情況下,律師的水平決定了案件的成敗。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強和反腐機制的進壹步完善,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將日益明顯和突出。筆者十幾年的經驗是:打官司就是找借口,走遍天下都在情理之中,其他因素只是錦上添花;法官充其量只能把白說成灰,不可能把白說成黑。有極少數法官顛倒黑白,枉法裁判。所謂說“白”,就是法官可以這樣判斷,也可以那樣判斷,可以少判,也可以多判。即如果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妳有足夠的“活動能力”,也許法官會采納妳的意見,但前提是妳有能經得起現有法律、經得起審判監督的合理理由。所謂原因,就是上面說的程序性原因和實質性原因。誰能理解它?當然是律師,但不能隨便找律師。壹個好的律師不僅能打贏應該打贏的官司,更重要的是打贏可能會輸的官司,甚至能激活普通人認為是死案的官司。因此,當事人在選擇律師時,壹定要根據案情對擬聘請的律師在上述三個方面進行全面的調查和了解,不要盲目聽從朋友的推薦,不要盲目相信所謂律師的名聲,不要聽信律師的吹噓,不要過分相信律師的“活動能力”,不要追求低廉的律師費!下面這段話將有助於妳聘請律師:“律師:妳需要有傑出的才能,邏輯思維的習慣,對廣泛常識的清晰把握,無盡的耐心和自制力,通過直覺看到人心的能力,從表情判斷性格進而感知動機的能力,精確而有力的行為特征,對案件相關知識的精湛理解,極度的謹慎以及——最重要的——在交叉質證時敏銳揭露證詞弱點的能力。”四。關於主審法官的因素在我國現階段,司法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包括主審法官不能單獨決定案件的結果,法官要聽取合議庭其他成員的意見,向院長、院長匯報,甚至由審判委員會做出決定。盡管如此,在某些情況下,主管法官可以發揮決定性作用。當事人無法選擇法官,但如何說服法官,還得考慮法官的專業水平、辦案經驗、職業素養和道德水準。法官專業水平高,辦案經驗豐富,道德水準和職業素養強。妳絕對不會輸掉壹場明明可以贏的官司!相反,妳遇到的主審法官的專業水平,壹般都沒有這方面的辦案經驗,道德水準差,沒有專業素養,妳可能就要倒黴了!法律總是滯後於社會發展的,但是壹個好的法官可以彌補這個缺陷。壹個好的法官,不僅不受賄,不枉法,而且機械地適用法律。而是利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立法精神和人類文明所要求的公平正義原則創造新的規則,並發揮自己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說服那些能夠影響案件結果的人,形成經典案例,從而推動法律的完善。壞法官當然是那些受賄枉法的,處理關系案的,人情案的,屈服於地方保護主義氣焰的。為什麽壹審敗訴的官司可以二審勝訴?也許妳找到了壹個好律師,也許妳遇到了壹個好法官很重要!五、關於受理機構的因素當事人在打官司的時候,經常會就管轄權發生爭論。壹個重要的因素是,受理機構有時可以影響案件的結果。作為原告,通常的做法是:能提起仲裁的就不去法院,能在本地提起訴訟的就絕不去外地立案。作為被告,能行使管轄權異議的,就窮盡了這個權利!現在地方保護在不發達或者欠發達地區特別流行。不是個別法官的變態判決,而是整個法院都在踐踏法律!對於外地來的當事人,地方保護主義很強的地方法院通常會表明妳明顯符合立案條件,它拒絕為妳立案;明明沒有管轄權,就是駁回妳的異議申請;妳要求財產保全,它沒有回復;妳明明可以打贏官司,它卻可能判妳徹底敗訴;申請執行的,可以因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更有甚者,壹些地方法院與地方當事人勾結,搞假保全、假破產、假判決,成為“制假售假的窩點”。壹般來說,仲裁的公正性好於法院,發達地區法院的公正性好於欠發達或欠發達地區法院,上級法院的公正性好於下級法院,“示範法院”的公正性好於普通法院。在發達地區,人才豐富的法院司法好於人才稀缺的法院,廉政建設抓得緊的法院司法好於紀律松散的法院。總之,影響案件結果的因素很多,每個因素的作用都不壹樣。這個系統只是幫助當事人進行簡單的分析和判斷。當妳遇到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時,除非妳的專業水平和經驗能夠勝任,否則妳最好求助於多位律師或專家咨詢委員會,結合以上因素對案件的結果進行全面的“診斷”。如果案件進行仲裁,上述“原則”依然適用,當事人多了壹個選擇,即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官的要求選擇仲裁員,或許妳更有信心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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