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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壹)申請: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登記,出具回執,註明日期。

(三)審查: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不提交經濟困難申請材料)。對於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四)補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材料。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五)調查核實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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