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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司法的公開和公正

妳好,

第壹,樹立追求司法公正的意識

“心不清則無道見,誌不正則無功德。”作為法官,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並不難,但把司法公正作為壹生的追求就難了。為此,法官要有崇高的職業理想,把追求司法公正作為信仰,內化於心,外化於行。(1)法官應以服務法律為靈魂。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是法官的最高價值追求。對於法官來說,司法不僅僅是壹個職業,更是壹個獻身於此的職業。只有信仰法治,堅持法治,始終保持對法律的忠誠和敬畏,才能恪守公平,維護正義。(2)法官應該以自己的職責為榮。法官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使命,不可避免地成為利益沖突的焦點,這就要求法官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只有樹立懲惡揚善的崇高氣節,執法如山,才能信念堅定,執法為民,勇於擔當,清正廉潔。(3)法官要正直。“君子獨善其身,不虛度光陰。”法官只有堅守職業良知,才能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過程中不為外物所用,不受困於內心。公平正義的形象需要優良的作風來支撐,這就要求法官把司法公正的追求與司法作風建設統壹起來,自覺加強司法職業精神的鍛造、司法禮儀的訓練、道德操守的培養和日常行為的規範。

第二,了解公眾的司法需求

“正義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標準不僅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還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眾的司法需求。司法權的普及來自馬克思主義的人民主權觀,司法只有反映人民的意誌和需要才是公平的。法官應該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實現司法公正。(1)貫徹為人民服務宗旨。在社會主義中國,忠於法律和忠於人民是高度壹致的。公平正義必須以體現人民的要求為出發點和歸宿。法院要開門納諫,深入群眾,做好調查研究,積極回應群眾的期待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眾呼聲,做到對群眾痛恨的零容忍,對群眾急需的零懈怠。(二)服務民生。“人民就是國家,這就是國家。”服務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職責。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發展,法院要及時跟進民生領域的司法需求,確保落實到位。(3)關註特定群體。要增強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很重要的壹點就是要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每個案件背後都反映了特定群體的司法需求,比如農民工工資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等。司法尤其應該關註弱勢群體的權益,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

第三,把握法律正義的精神內核

公平正義是人類永恒的價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內核和立法的倫理基礎。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社會關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預見所有可能的情況,這就要求法官深刻把握法律正義的精神內核,正確適用法律。(1)準確理解法的精神。在馬克思看來,法律是“人類行為本身固有的生活規律和人類生活的自覺反映”,人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他自己的理性,也就是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法律的精神是本質的、生動的、抽象的、前瞻性的,但法律是表面的、僵化的、具體的、滯後的。法官要善於抓住本質,理解立法本意,將法律精神運用到個案中,使判決充滿活力。(2)反映主流道德觀念。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本質上與民眾的樸素公平正義觀是壹致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廣泛的民意體現了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反映了民眾的普遍道德訴求。司法裁判應當堅持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相結合,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認知和同情。(3)自覺融入社會生活。法律規則來源於生活,又高於生活。法官應當從社會生活中探尋法律規則的淵源,了解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和規則,善於總結和運用群眾公認的常識和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定範圍內貼近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四、具有優秀的司法操作能力

正義的本質是經驗,正如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司法作為壹項重要的社會實踐,要求法官具備過硬的司法能力,而司法能力的形成離不開經驗的積累。(1)司法實踐經驗。對規律的認識要經歷從特殊到壹般,從現象到本質的過程。經歷越多,對法律的理解越深刻,運用越自覺。只有通過司法實踐,才能準確把握審判規律,更好地指導辦案實踐。(2)社會生活經歷。法官首先是社會人,然後才是法律人。只有豐富的生活經驗,他才能感同身受,做出公正的判斷。社會生活經驗的積累是不可逾越的,不可復制的。法官的成長背景、情感認知、個人偏好都會影響法律關系的判斷。即使是同壹個法官,在不同時期處理類似的案件,結果也不壹樣。(3)專門的工作經歷。隨著審判專業化要求的提高,法官的專業化工作經驗成為司法能力的重要來源。比如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中,要從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學專家、長期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者、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中遴選法官,提高審判的公信力。

五、科學的程序系統設計

訴訟程序是司法活動的基本載體和外在表現,是人們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徑。構建科學的程序體系包括三個關鍵詞:(1)公共性。司法活動要讓群眾看得見、看得懂、信得過。結果雖然公正,但程序不夠公開,群眾也會認為有“暗箱操作”,有合理的懷疑。抽簽是群眾討論決策的常用方式。由於其操作簡單、公開透明,人們接受的結果令人信服。司法活動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不可能像抽簽那樣隨意,但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理念是壹致的。(2)民主。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人民行使司法權的有效途徑。當前,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越性,就是要貫徹黨的司法群眾路線,通過程序安排拓寬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保障群眾在司法活動中的話語權,進而提升司法公信力。(3)等價。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分配和舉證責任的承擔應堅持對等原則,確保法官嚴守中立,裁判公正。

六、嚴格有效的監督機制

加強法院內部監督,應著力完善三項制度:(1)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制度。要充分保證發審委和合議庭成員能夠獨立發表意見,敢於講真話,真正發揮集體作用。完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工作機制,讓審判委員會成員走上前臺,組成大合議庭,直接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2)審級制度。要強化審級獨立責任,提高壹審、二審質量。進壹步明確各級法院的職能定位,上級法院要履行監督指導職責,改進監督指導方式,通過訴訟程序、案例指導等方式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3)回避制度。個別法官與當事人、律師溝通不當,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對此,除了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訴訟回避外,還需要嚴格執行法官回避和溝通制度,規範接待制度,維護法官、律師和當事人的正當關系,消除壹切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情形,維護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七、健全糾錯問責機制

執法司法的萬分之壹的錯誤,對當事人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高效的糾錯機制。《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不予發回重審。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可以有效防止案件被多次發回重審。要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的價值,提高再審的效率和質量。(2)科學的預防機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將訴訟各環節納入風險管控,及時預警。落實證據裁判制度,提高證據收集和采信質量,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切實做到證明標準真實充分。(3)嚴格的問責機制。目前,權責不清是司法問責失敗的主要原因。讓法官來評判,法官對此負責。最根本的是按照權責壹致的原則,將管轄權交還給審判長和合議庭。在此基礎上,實行辦案終身責任制,形成權責明確、權責統壹、管理有序的司法運行機制。

八。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

法官不是“官”,但需要像“官”壹樣建立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保證法官依法履職。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身份保障。法官是壹個敬業的職業,在法律環境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也是壹個風險很大的職業。這種風險更多表現為法官身份的不確定性。身份保護機制不完善導致法官辦案畏首畏尾,將法外因素淩駕於法律因素之上,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積極推進法官管理分類改革,法官身份的取得、職級晉升、社會地位等都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特別是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官不得調離崗位的情況下。(2)經濟安全。要建立與薪酬待遇相適應的經濟保障機制,提高法官收入水平,調動法官積極性,更好地留住骨幹,防止腐敗。(3)安全性。近年來,因為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仇殺、毆打法官的案件時有發生。要加強對法官人身和家庭安全的保護,為法官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實現公正司法。

九。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審判管理事關審判質量和效果、事關公平正義、事關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是基礎性、關鍵性、長期性的重要工作。”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建設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明確院長和其他行政領導的審判管理職責,主要圍繞程序性事項的審批、審判的宏觀指導、審判質量和效果的監督、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等方面,不幹預具體案件的處理,防止審判管理權的濫用。(2)堅持科學民主管理。服務審判是審判管理的基本取向。構建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估、法官技能評估、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的科學審判管理體系。探索成立審判管理委員會,讓壹線法官參與進來,註意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將審判與管理掛鉤。(3)增加信息技術含量。審判管理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是信息化。只有將審判管理建立在信息化的基礎上,才能提高管理的精細化水平和效率。此外,要註重加強司法統計管理、質量效益評估、基礎理論研究,為司法改革提供準確翔實的基礎數據。

X.良好的法治社會環境

司法公正的建設不能關起門來進行,必須與國家法治建設的其他環節相銜接,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我國法治建設起步較晚,法律文化傳統中仍有許多與法治不相適應的成分。建設良好的法治社會環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制度環境。建設現代司法制度的核心是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要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消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登記備案告知制度和違反法定程序幹預司法的責任追究制度。司法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工作。(2)社會環境。受幾千年“人治”傳統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度不高,“信訪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現象依然突出。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加強法治社會和法治政府的建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促進良好法治環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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