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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證據

收集證據的方法有:

1,問吧。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鑒定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了解。詢問是任何案件中經常使用的壹種取證措施和方法;

2.審訊。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說明案情的方法。訊問的對象僅限於行政處罰案件的犯罪人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的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不包括律師;

3.識別。辨認需要受害者或證人從許多相似的物體、地方或人那裏挑出他的所見所聞。鑒定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證人,鑒定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與案件有某種聯系的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4.審訊。勘驗是指執法人員來到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特殊活動。檢查的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檢查。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看,壹方面,勘驗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壹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類型之壹;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進行檢查的專項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也叫體檢。個人檢查記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6.搜索。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員進行強制性搜查、搜查、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索的對象可以是壹個地方、壹個人、壹輛車、壹艘船和其他物體。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方式,搜查筆錄本身就是證據種類之壹;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和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案件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使用這種可重現的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實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8.身份證明。鑒定是指專門機構或者人員運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技設備,對相關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證據及其種類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二條證據收集的壹般原則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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