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簡介
上星期連續三份驚喜的判決已經十分難得,沒想到隔了壹個星期運氣還這麽好,當時庭審,當庭判決,判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當庭取保侯審,而後釋放。
開庭前我們的預測結果很糟,公訴機關定性為持械聚眾鬥毆量刑意見是三到四年。而我們唯壹的辯護觀點是不構成聚眾鬥毆而應認定為故意傷害,但是被打的人七處輕傷,壹處可以增加三到六個月的刑期加上量刑起點不到三年也差不了多少。緩刑的機會也不大,因為本案屬於暴力性質,被告人侯某某是山東人在天津也是不能緩刑的慣例,如果定性為聚眾鬥毆會三年以上不能緩刑,如果認定為故意傷害檢察機關會因為他們定性錯誤而更不同意緩刑。
合議庭在短暫的庭後合議完畢,宣布從新開庭,被告人侯某某被命令站起心情忐忑的等待著法官宣讀他命運裏司法對他的制裁,準備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宣判,準備接受這種限制或長或短,當法官宣讀到“鑒於被告人侯某某置身於社會會更有利於改造”時我們感受到驚喜,但侯某某還是焦急而忐忑的等待著。當聽到“緩期執行對社會不會造成危害”時,侯某某流淚了,當“被告人侯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侯某某和他遠道而來的父母都已經淚流滿面。
現在讓我來還原這個故事,因為是故事所以沒證據證明的事實我也會講給大家聽。2011年7月,北京某公司準備將主要業務移至天津經營而後在天津成立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需要在天津尋找辦公地址,而這時壹個叫陳總的社會人主動要求為公司尋找房源。公司於2011年9月在天津成立而後進入陳某某尋找的辦公場所。嗣後陳某某要求天津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給他支付六萬元好處費,公司只答應給三萬。這期間陳某某多次到天津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討要好處費,態度很惡劣也很野蠻。2011年10月15日陳某某還有陳某某請來的三個東北人神氣而張揚的來到天津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大廈十壹層),在公司大廳討要和爭執了壹會後,接待人員客氣的把他們請到辦公室。陳某某等四人在辦公室裏神氣的聊了約半個小時,突然,門被撞開進來五六個年青人,手裏拿著鋼管、木棒、紮刀,侯某某壹聲:就是他,打!然後鋼管、木棒、紮刀***同起起落落。同陳某某來的三個人什麽話也沒有說,偷偷的躲到了女側所,壹直等到警察來。打了陳某某壹陣後,將陳某某挾持出了辦公室,這時又從電梯裏上來十多個年青人,同樣的鋼管、木棒、紮刀。晚到的人沒有參與辦公室的毆打,所以把陳某某帶至陽臺,再次的施虐和暴打,陳某某四肢骨折、多處刀傷、鮮血淋漓、以致昏厥。毆打行為發生只短短的幾分鐘,而後二十幾個年青人蹤跡全無,侯某某壹個人在辦公室靜靜的等待著公安民警的抓捕。
看守所會見侯某某時他哭了,因為我們告訴他他的妻子生了壹個兒子。。。。。
在偵查階段我們多次去天津與被害人陳某某的老鄉、朋友、大哥去談判,談賠償問題,談原諒問題,最後完成了賠償取得了原諒,而天津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費不只十倍。。。。。。
二、起訴書節錄
。。。。。。被告人侯某某系某某(天津)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2011年10月15日10時30分,被害人陳某某在其朋友李某某、王某甲、楊某甲的陪同下來到位於本市開發區某某寫字樓A座12層的某某公司,同該公司商談債務糾紛事宜。因陳某某情緒較為激動,引起正在該公司上班的被告人侯某某的不滿,侯某某遂電話糾集鄭某某(另案處理),稱公司內有人鬧事,要求鄭某某帶人過來。12時許,鄭某某帶領十余名男子攜帶鎬把、木棍、鐵管來到某某寫字樓12層,在侯某某的帶領下,進入某某公司,隨後,侯某某向鄭某某等人指認被害人陳某某,鄭某某等人遂使用隨身攜帶的兇器毆打陳某某,並將陳某某挾持到寫字樓天臺上繼續毆打致傷後逃逸。
案發後,李某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接報後即趕赴現場,並在陳某某的指認下,將被告人侯某某抓獲。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某右眼部、左橈骨、左尺骨、左手部、左髕骨骨折,體表軟組織創口和胸部損傷程度均為輕傷。
。。。。。。本院認為侯某某目無國家法律,為逞強爭霸、壓制對方,糾集多人在辦公場所持械毆打他人,致人多處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壹款(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量刑建議三到四年!!!
三、法律意見書、辯護詞節錄
關於侯某某聚眾鬥毆罪認定的
意 見 書
。。。。。。
2012年4月13日某某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現羈押於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親屬委托指派我們為侯某某的辯護人。
接受委托後我們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嫌疑人的涉案事實,並詳細閱讀了所有案卷和證據材料。
基於事實和證據我們認為侯某某涉案事實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而非聚眾鬥毆罪,如下辯護意見請貴院參考采納:
壹、侯某某等人行為沒有侵害公***秩序。
聚眾鬥毆罪侵害的客體是以公***秩序為主,而本案明顯不具有該特性。
本案發生的具體場所是:開發區某某A2座12樓某某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和陽臺。被害人陳某某與某某公司有經濟糾紛;被告人侯某某是某某投資公司員工;鄭某等其他人是侯某某電話叫來;旁觀者是某某公司員工和陳某某約來的夥伴。而被害人是壹特定的人即陳某某。
所有人員都或多或少與事情相關,沒有壹個是可以置身事外的旁觀者或群眾。故此本案沒有侵害到任何公***秩序,只是侵害了陳某某個人的身體健康。
二、侯某某等人具體行為沒有聚眾鬥毆性質。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行為是在打鬥的同時要存在爭強好勝,壓制對方的意思。而本案不具此特征。
某某投資公司室內的毆打行為,所有人幾乎沒有說話。只是開始侯某某向鄭某等人指認陳某某,而後陳某某在辦公室內被毆打,再拉到陽臺毆打。這次行為事先雙方沒有約定,也沒有預設打鬥場所,只是侯某某臨時起意,叫來鄭某等人***同參與。侯某某、鄭某等人沒有任何言語,任何壹方沒有聚眾鬥毆的“報號”“談判”“逞強”“挑釁”“炫耀”責問“是否屈服”等語言。
所以不存在雙方互約打鬥地點,沒有顯示 “威風”、“煞氣”,沒有壓倒對方,而置公***秩序於不顧。只是對陳某某打了又打,傷害再傷害的行為。
三、侯某某等人不具有聚眾鬥毆的主觀故意。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故意是明知會破壞公***秩序,並對破壞公***秩序抱積極追求的希望態度,本案不能證明和推定此特征。
侯某某、鄭某等人的主觀故意只能從嫌疑人的口供和行為方式認定。
從取得口供上看;侯某某主觀上只是出於維護公司秩序。而鄭某等他人主觀故意,因不在案而無法核實。
從具體行為上看;見二、侯某某等人具體行為沒有聚眾鬥毆性質。沒有表現出稱王稱霸,充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等動機。沒有以此打鬥行為來尋求刺激或追求卑鄙欲念的流氓動機和故意。
四、沒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聚眾鬥毆。
首先,沒有證據證明侯某某具有聚眾鬥毆行為和聚眾鬥毆故意。沒有證據證明對公***秩序產生負面影響,沒有證據證明侯某某與鄭某具有聚眾鬥毆合意,沒有證據證明鄭某和其他參與人的聚眾鬥毆合意。
其次,不能印證聚眾鬥毆行為和故意。聚眾鬥毆壹定是三人以上人員參與的行為和三人以上人員形成的故意。本案侯某某口供中只認可故意傷害,在沒有鄭某和其他人員歸案和印證的情況下,本案的聚眾行為和聚眾故意無法印證,基於流氓動機破壞公***秩序為目的也無法印證。
第三,依據疑罪從無和有利於被告解釋原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傷害與與聚眾鬥毆罪之間存在疑問的,應當從有利於被告人的方面作出故意傷害認定。
聚眾鬥毆罪的參與者壹定是三人以上;而故意傷害罪的主體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二人、三人以上人。如果本案定性為聚眾鬥毆試問還有什麽樣的三人以上***同傷害案件不能定性為聚眾鬥毆罪!
辯 護 詞
(侯某某壹審)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
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本案被告人侯某某的壹審辯護人,通過查閱案卷、會見被告、參加庭審,針對本案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起訴書中所指控涉及侯某某所犯聚眾鬥毆罪的內容,從證據證明程度,證明結果,涉案性質,並圍繞侯某某聚眾鬥毆罪認定,發表罪輕辯護意見如下,敬請合議庭充分予以考慮並依法予以采納。
壹、關於起訴書指控內容。
起訴書指控事實:“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目無國家法律,為逞強爭霸、壓制對方,糾集多人在辦公場所持械毆打他人,致人多處輕傷…”
證據:
證據卷,李某某詢問筆錄, P23。
“只聽見來人中有人問了壹句:“是誰?”,又聽見有人說了壹句“就是他”,隨後就聽到打架的聲音。…然後這些人壹擁而上將四哥連拉帶拽從屋裏拉出來了。”
“整個事情除四哥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受傷?”“答:沒有了。”
證據卷,陳某某詢問筆錄, P15。
“具體不清楚,他們見到我就過來打我”
“打了幾下之後,對方就把我從辦公室裏拖了出來,帶到了天臺對方接著又用木棒和鋼管繼續打我。”
事實:2011年11月15日12時左右,侯某某叫來鄭某等人對陳某某壹人進行毆打,是目的明確的傷害行為。根本不存在逞強爭霸,壓制對方的意圖。
與陳某某壹同到公司四個人,單單只毆打陳某某壹人。毆打之前沒有與言語上的叫囂、挑釁、炫耀。本案性質認定先果後因,明顯是用聚眾鬥毆罪的罪名來推定和設想聚眾鬥毆罪的行為。
二、關於證據部分。
證據是司法公證的基礎,是證明犯罪事實的唯壹手段,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依據確實充分的證據,無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不得認定。
(壹)侯某某等人犯罪犯罪行為地點的認定。
證據卷,陳某某詢問筆錄,P15。
“問:妳何時何地被人打傷的?答:時間是在2011年10月15日11時左右,地點是開發區某某A2座12樓某某投資有限公司”
“打了幾下之後,對方就把我從辦公室裏拖了出來,帶到了天臺對方接著又用木棒和鋼管繼續打我。”
證據卷,李守強詢問筆錄,P23。
“…在天津某某寫字樓A2座12樓間公司,發生打架壹事。”
證明目的:毆打行為發生地點是開發區某某A2座12樓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是侯某某的工作單位,該單位與陳某某有經濟爭議,同時該公司辦公室和陽臺更不是***同場合。
(二)侯某某等人犯罪主觀故意的證據。
口供卷,侯某某詢問筆錄,派出所,P119。
“答:就是讓“五哥”快點過來,萬壹打起來不能吃虧,沒有想把事情鬧大。”
證明目的:侯某某讓“五哥”(鄭某)等過來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和保障公司的正常秩序,就是進壹步說也是以傷害陳某某為主觀故意。
(三)侯某某等人犯罪具體行為的證據。
證據卷,陳某某詢問筆錄, P15。
“具體不清楚,他們見到我就過來打我”
“打了幾下之後,對方就把我從辦公室裏拖了出來,帶到了天臺對方接著又用木棒和鋼管繼續打我。”
“問:除了妳被打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人被打。答:沒有了。”
口供卷,侯某某詢問筆錄,天0]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