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辯理由是抗辯的主要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對民事抗辯的事實部分進行抗辯;回應適用的法律。
2.提出抗辯主張,即對於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否全部或部分不予采納,依法對本案的處理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判決時予以考慮。
第二,作文
民防由三部分組成:頭、身和尾。
(壹)、第壹部分
1.標題。中間寫“民事回復”。
2.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註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被申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在項目後寫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職務、住址以及與被申請人的關系;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註明其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被申請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在該項後寫明代理人姓名和代理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3.回復理由。據稱,被告在××案中進行了辯護。
(2)文本
1.答辯理由:對原告或者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應當予以反駁和答辯。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是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訴訟請求,全部或者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被告在壹審中的抗辯也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抗辯,比如原告不是合法原告,或者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於上訴法院管轄,或者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違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是壹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辯護理由,都要實事求是,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被申請人在明確答辯理由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壹審民事抗辯中的抗辯請求主要有:①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2)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請求;(3)提出新的想法和要求,如增加第三人;(4)提出反訴。民事答辯狀中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應當逐項說明權利要求。上訴的答辯請求應當支持原判決或者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請求。
3.證據:答辯狀中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線索。如果有證人,應說明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3)、尾巴
1.人民法院的名稱。
2.被申請人簽名。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註明全稱並加蓋單位公章。
3.回復時間到了。
4.附件應主要說明答辯書及相關證據的份數。
第三,格式
民防系統
受訪者:
姓名: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姓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職務:_ _ _ _ _ _ _ _
委托代理人:姓名:_ _ _ _ _ _ _性別:_ _ _ _ _ _ _年齡:_ _ _ _ _ _ _ _
國籍:_ _ _ _職務:_ _ _ _工作單位: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被申請人起訴上訴人,要求_ _ _ _ _ _ _ _ _ _ _
不服_ _ _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的判決
抗辯的理由和依據: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理由和依據
哲智
_ _ _ _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蓋章)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簽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件:答辯狀復印件_ _份。
註:答辯的理由和依據應重點闡述對上訴狀中相關問題的意見,並以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為依據。
第四,範文
民事訴狀
馬培傑律師,大理著名學者型專家律師
被申請人:趙XX,男,白族,1980年2月出生,雲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碼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申請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被申請人李XX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案,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請求的項目:
1,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1.被告趙XX對李XX的死亡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支付的6000.00元是賠償金,不是賠償金。
1.被告李XX以“案發當天被申請人邀請死者在街上吃飯”為由,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請人邀請死者在街上吃飯與李XX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吃飯也不壹定導致李XX死亡。
2.2065 438+01 4月5日晚,李XX駕駛摩托車時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由於其酒後駕駛摩托車,且車速過快,與被調查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中,原三被告就李XX死亡達成的協議屬於賠償協議,而非補償協議。
2011年4月5日晚,李XX駕駛摩托車摔倒受傷後,趙XX、劉XX以朋友的角度,主動給家人打電話,積極參與鎮衛生院、縣醫院、州醫院對李XX的壹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後,趙XX、劉XX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於2011年4月8日與被申請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協議第1條規定:“趙XX、劉XX自願壹次性補足李XX家庭壹萬二千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且協議明確說明12000.00元為“補償”,即賠償,非補償。說明在簽訂這個協議的時候,各方都同意這是壹個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被告李XX不顧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履行完畢的協議,將此事再次起訴至人民法院,是壹種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於2011年4月8日簽訂的協議第二條:“李XX家屬無異議。還清賠償款後,三方和睦相處,互相照顧。三方簽字後,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按此約定,趙XX、劉XX壹次性賠償後,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劉XX已按約定履行了賠償義務,意味著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三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第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把原來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於2011年4月8日達成的賠償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數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三方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實際執行。本補償協議不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履行各自相應的責任。三方自行就趙金成的死亡達成賠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方式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的適用,三方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將原來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三方簽訂的壹次性賠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於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債務不屬於侵權之債,應受合同法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劉XX已全面徹底履行協議,意味著原三被告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將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履行了賠償協議,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對原被告具有約束力。既然被告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相應的賠償金,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本被申請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過錯和責任,不應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李XX死亡後,被申請人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考慮到朋友關系,就李XX死亡的賠償問題與其他兩方達成賠償協議。該協議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被申請人已全面、徹底履行協議約定的賠償義務,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已終止。然而,被申請人在達成賠償協議並得到履行後,食言並背信棄義地訴至法院。他的主張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起訴明顯是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這個演示
XX縣人民法院
被調查人:趙XX
2011 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