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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認罪認罰從寬?

最近處理了幾起涉及詐騙的案件。

刑事案件

其中壹個最近剛上完庭,已經告壹段落。本案認罪認罰過程相當曲折,也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問題。這裏我想就認罪認罰制度發表壹下我的看法。

壹、坦白從寬制度的背景

新時代,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有了更豐富、更高層次的需求。他們希望司法政策與時俱進,期待社會長治久安。

司法權威

大量案件與少量案件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要遵循司法規律,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促進案件分流。在這壹歷史背景下,黨中央決定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著眼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又著眼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罪犯改造。2019 1到今年8月,在

監督機構

,人民法院,

警察

司法行政機關

在支持與合作下,整個國家

催產器

依法嚴懲

刑事犯罪

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1416417起案件1855113人,充分展示了該制度在推進國家治理方面的優勢。

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概念

顧名思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從寬處罰被告人的制度。

該制度的具體規定,請參照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三,如何把握“認罪認罰”

“坦白”的保證

寬大處理制度中的“認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為行為性質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意見,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壹項或者部分犯罪事實的,全案不予認定為“認罪”,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然而,對於坦白的部分,

人民檢察院

可以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輕處罰。

把握“認罰”

認罪從寬制度中的“認罰”,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

《認錯處罰》,在

在偵查階段,表現出接受處罰的意願。

;存在

審查和起訴

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悔罪書。

;存在

在庭審階段,當庭確認他自願在聲明上簽字,願意接受。

懲罰

懲罰。

四、刑事辦案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1,關於“

服罪

“抓住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為行為性質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意見,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但在辦案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壹般需要徹底認定。如果他們已經認罪,就意味著他們對指控的所有事實都沒有異議。如果他們反對,很可能會被公訴機關認定為不認罪,認罪認罰聲明會被撤銷。

這必然導致後面部分規定的無效,也導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後不能再對案件爭議部分發表意見,剝奪了他們認罪認罰後合理的辯護權。

2.認罪悔罪書的簽署程序。

根據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

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因此

在偵查階段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並提交委托手續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告知辯護人提供法律援助,見證認罪認罰書的簽署?

在辦理本案過程中,被告人向辯護人表達了認罪認罰的意向,辯護人向公訴機關表達了這壹意見。但在被告人簽署供述書時,辯護人未被告知,也未在現場提供法律幫助。

作為壹名辯護人,我是在後來與當事人見面時才得知這壹消息的

在即將開庭時通過

法院

我真的看到了被告人簽的認罪悔罪書。

是當地壹名值班律師簽的。

這必然導致辯護人的知情權和

辯護權

被告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制度很好,意義重大。雖然有些內容需要改進,但總體上還是合理的,只是實際執行時被打破了。

如果能把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以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原則,允許被告人在認罪後對壹些有爭議的事實提出異議,讓已經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在自己信任的律師的幫助下簽署認罪書,相信可以更好地發揮。

系統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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