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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於歡上訴結果如何?

“辱母殺人案”:已受理於歡等人提出的上訴,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已經通知雙方律師看報紙,聽意見?。

2017年3月26日,女企業家蘇向某房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展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了654.38+0.84萬元的本息和壹套價值70萬元的房子後,她仍然無法還清債務。在被11討債人羞辱了壹個小時後,討債人杜誌浩脫下褲子,當著蘇兒子於歡的面,用極端手段辱罵蘇。當接到報警後趕來辦案的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情急之下的於歡掏出水果刀,將杜誌浩刺死,造成兩重傷壹輕傷。後來,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如果沒有匆忙持刀襲擊造成人員傷亡,那也只是壹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非法拘禁案”。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其中摻雜的“辱母情節”的卑鄙手段和惡劣性質。可以說近幾年沒有類似這樣的案件,不僅造成了壹死兩傷的後果,也挑戰了公眾的社會公德和公平認知。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審判結果並沒有像辯護律師等人所期待的那樣以“防衛過當”來確定,即“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什麽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當地法院給出的理由是,於歡長期與多名討債人糾纏,無法正確處理矛盾。雖然當時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對方的侮辱和虐待,但是沒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動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受到的威脅較小,不存在防衛過當的緊迫性。

的確,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成立以“防衛的緊急性”為核心要素,其實質在於兩個方面:壹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第二,我們必須停止侵權。從法院的認定來看,辯護恐怕達不到“不得不為”的程度。問題是,“沒人用工具”,所以對被告和他母親沒有真正的危險?當“極端侮辱”已經出現的時候,誰又能預料到犯罪分子接下來會采取什麽更惡劣、更危險的侵犯行為呢?

但是“派出所已經出警了”,警察只是提醒我“買單可以,但是不能打人”,馬上離開了房間。應該說,這種有限的執法方式並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本案中,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確實符合“不得已而為之”的規定,但“超過必要限度”當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存在“1死亡”等情形,相關執法人員已涉嫌瀆職。

事實上,除了當天的案件,司法機關還應該綜合考慮對方之前的壹些情況的違法性,即有黑社會背景、放高利貸、非法拘禁。這些事實不僅從側面證明了被告的憤怒行為是“被迫”的,也證明了其“主觀惡性”較低,從而在司法實踐中獲得更有利的判決。

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目的是鼓勵公民采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鬥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提高“超過必要限度”的門檻,不加區別地對待,只會遏制公民打黑除惡的勇氣,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法律是灰色的,但正義之樹是常青的。同樣,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判決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和傷害。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判決,實現消除社會危害和防止刑事違法的統壹,彰顯法律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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