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敲詐勒索、強占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敲詐勒索或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勒索或任意損毀或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嚴重情節。
暴力討債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甚至搶劫罪。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眾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什麽是“軟暴力”
具有以下特征的行為通常涉嫌軟暴力:騷擾、糾纏、制造噪音、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
全國掃黃辦出臺了辦理掃黃案件的四條意見,其中涉及聯合印發實施《關於辦理“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軟暴力”作為壹種犯罪手段,只是壹種行為方式,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完整犯罪行為。也就是說,“軟暴力”可以作為尋釁滋事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手段,就像暴力可以作為故意傷害或者非法拘禁的手段壹樣。“軟暴力”作為違法犯罪的手段,能否構成犯罪,還應符合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能否構成黑惡勢力,也要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征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軟暴力”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具有非法影響的人,在相關場所騷擾、糾纏、制造噪音、聚眾,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的行為。
三、軟暴力討債警察不管做什麽
遭受軟暴力討債的公民,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四、非法討債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具體表現為通過侵害人身、住宅、隱私等權益來固定和實現非法債務。
2.客觀上講,是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對他人進行恐嚇、盯梢、騷擾,收取高息貸款所產生的非法債務的嚴重行為。
五、具體行為有三種類型。
(1)使用暴力和脅迫。“暴力”是指使用身體上的力量,暴力的程度應限於輕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屬於輕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將重傷納入其中,顯然會導致罪刑失衡。“脅迫”是使用暴力和暴露隱私的威脅。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以監禁、拘留等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活動。闖入他人住宅是指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者經權利人要求後拒不退出的行為。
(3)威脅、跟蹤和騷擾他人。這是非法討債中壹種常見的“軟暴力”手段,具體表現為壹個或幾個人的言語恐嚇、盯梢、跟蹤、阻攔、騷擾受害人的人身權益。需要註意的是,非法催款的受害者可能是所謂的債務人本人,也可能是其父母、子女、同事等親友。
收的債是“非法債”。非法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除了高息借貸產生的違法債務,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違法債務還有賭債、嫖娼款、毒資以及買賣毒品、槍支等違禁物品產生的黑贓款。
只有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可以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情節嚴重”的判斷:多次非法催收債務;受到行政處罰並再次執行的;針對多人實施;對被害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學習造成較大影響,影響生產經營活動。
3.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該罪主觀方面具有故意、直接故意和故意,具有非法討債的目的。
六、認定非法討債罪應註意的問題。
1.區別於搶劫。
本罪是在總結掃黑除惡經驗的基礎上,為規範高利貸非法討債而特別規定的。在非法討債行為中,壹般債務行為在先,很多情況下,催債行為人屬於職業討債人。他不清楚前期的債權債務流程,只知道他索要的金額。因此,行為人壹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取得公私財物,壹般不適合搶劫。
2.與非法拘禁罪相區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壹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拘禁他人以獲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如何定罪的解釋》進壹步明確,行為人為了獲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或者扣押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十壹)》生效前,以非法拘禁手段索取非法債務的,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刑法修正案(十壹)》實施後,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非法索取債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同時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從重處罰。對非法拘禁罪第壹法定刑應當定罪處罰的,壹般視為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樣可以實現對非法敦促行為和敦促非法債務的綜合評價,對毆打、侮辱情節從重處罰。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致人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與尋釁滋事罪區分開來。
刑法具體規定本罪後,非法討債壹般應作為本罪處罰。但是,如果非法索款行為同時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如以軟暴力手段在公共場所討債,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同時又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則可以按照從重處罰的原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七、非法討債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的規定,構成非法討債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
1.“軟暴力”是指行為人采取滋擾、糾纏、吵鬧、聚眾造勢等違法犯罪手段。以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為目的,對他人或者在相關場所實施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迫,或者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行為。
二、“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侵犯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盯梢、威脅傳播疾病、暴露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損毀或者扣押財物等。;
(2)擾亂正常的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張貼報紙噴字、懸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臟水、斷水斷電、堵門阻工、驅趕員工、派駐人員等直接或間接控制工廠、辦公室、企業的行為。
(3)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姿勢示威、聚眾鬧事、堵路鬧事等。;
(四)符合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其他“軟暴力”手段。
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的違法犯罪手段,符合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非法討債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