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公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按照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以指控的犯罪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不滿十六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處罰的,應當判處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追訴時效已過,不需要追訴的,或者赦免以後免除處罰的,裁定終結審判;?
(九)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終結審判;根據案件事實和查明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證被告人和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就被告的行為構成要件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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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變更罪名的程序保障與刑事案件審判範圍的確定標準?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65438年10月30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沈糾集被告人徐某用白手套、錘子等工具,由被告人徐某用繩索攀爬,從窗戶翻入上述地址202室。?
隨後,沈、徐用繩子勒住袁的脖子、捂住他的嘴、拳擊他的頭,並向他索要5萬元,但袁沒有報警。經鑒定,袁因外傷致左額顳部及左枕部頭皮下血腫、雙眼挫傷,構成輕傷二級。2012 12 2月20日,被告人沈被公安人員抓獲。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且數額巨大,屬於犯罪未遂;被告人徐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罪,且系* * *罪。鑒於許的供述,不能認定其有自首情節。?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以暴力威脅被害人的手段較壹般搶劫犯罪略緩、較輕、較廣,且潛入被害人家中後並未當場劫取錢財,而是要求被害人限期交出錢財,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確認。據此,判決如下:1 .被告人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被告徐犯有非法侵入罪,被判處壹年監禁。?
宣判後,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不服,以原審判決對沈的定性有誤為由提出抗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作出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了本案。合議庭認為,本案審理的難點在於:壹是兩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什麽構成犯罪;第二,鑒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根據現有事實能否認定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是否可以直接以較重的罪名(搶劫罪)處罰。
關於庭審中的第壹個難點,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沈、徐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入戶未遂)。具體理由如下:壹、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本案被害人袁某否認之前欠沈某錢的事實,沈某也沒有向法院提供袁某合法到期債權的證據,甚至連雙方存在債務糾紛的證據都無法提供。
案發當天,沈等人未事先與袁某聯系,也未通過按門鈴等正常方式進入袁某家中。而是攜帶手套、錘子等作案工具。許在袁居住的小區內長期逗留後,直接偷偷爬電線潛入被害人家中,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毆打,致其輕傷,並向被害人索要財物。
從兩被告的行為手段、實施過程、後果等方面來看,明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目的,與所謂的“討要意見”或維權行為相去甚遠。二是沈某、徐某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向被害人勒索錢財。
二被告人潛入袁某家中被發現後,三人扭打掙紮,沈某、徐某以捂住嘴、拳擊頭部、面部等方式對袁某實施暴力毆打。被袁認出後,沈還是向袁要錢。在袁付給沈5萬元後,沈和徐離開。
本案證據中,書證、物證與被害人陳述,如傷情檢查通知書、醫院檢查記錄、鑒定意見、照片、現場檢查記錄、調取證據清單、手機短信記錄等,可以相互印證。被告人徐也多次供述,在偵查和審訊過程中,雙方曾有過扭打。
因此,二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勒索被害人錢財,對被害人造成了輕傷,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應以搶劫罪論處。
關於庭審中的第二個難點,合議庭認為,關於對被告人徐某行為的定性,公訴機關起訴書認定的事實為:“被告人沈某、徐某以繩索勒頸、撅嘴、拳擊頭部等手段毆打被害人袁某,,並向他要錢5萬元,後因被害人袁報警未果。”
據此,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已經包括了被告人沈、徐、* * *二人暴力勒索被害人袁財物的行為,顯然不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涵蓋和評價。庭審中,法庭聽取了控辯雙方對相關事實的意見,並對證據進行了質證。
在現有證據中,被害人袁某明確表示,徐某、沈某均對其實施暴力毆打,且知曉沈某欲向袁某索要錢款的事實。被告人徐某在偵查起訴階段對此也供認不諱。相關傷情檢查通知書、鑒定意見、公安機關現場勘查記錄以及從現場收集的電線、手套、錘子、眼鏡等物證,也可以證實被害人陳述的內容。
因此,可以認定徐某參與了對被害人的暴力搶劫,並對被害人造成輕傷。起訴書壹方面在事實認定上,指控徐以暴力手段從被害人處拿錢,另壹方面在最終定性上,僅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為依據,指控的罪名與認定的事實明顯不符。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控辯雙方質證的證據,徐參與搶劫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搶劫罪論處。?
據此,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被告人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2.被告人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三、案件中扣押的工具予以沒收。?
宣判後,被告人沈某、徐某均提出上訴,理由是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屬於侵占罪。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壹審判決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在此基礎上,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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