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也是很有研究意義的:
奶販張玉軍因生產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
原料奶收購者耿,在原料奶中摻入三聚氰胺混合物,生產銷售有毒食品,被判處死刑;
三鹿董事長田文華:收購有問題的原料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沒有時間限制;
1.使用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在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中,主犯之壹的張玉軍,明知三聚氰胺是壹種化工產品,人不能食用,壹旦食用,將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卻直接將對人體有害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摻入食品中。以三聚氰胺和麥芽糊精為原料,制備壹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稱“蛋白粉”),專門添加到原料乳中,以提高原料乳蛋白質的檢測含量。累計銷售600多噸,“蛋白粉”被賣給三鹿集團等乳制品生產企業,最終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判處死刑。
2.向原料奶中摻入三聚氰胺混合物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此外,在三鹿事件中,不僅制造有毒蛋白粉的被判死刑,將三聚氰胺蛋白粉混入原料奶並出售給三鹿的耿也被判死刑。罪名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3.購買、生產、銷售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原料奶,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當時,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被判有罪,是因為他在2008年三鹿事件爆發後,明知三聚氰胺是對人體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卻沒有停止生產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奶粉。因此,其行為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死刑)、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無期)的構成要件,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的最高刑是死刑,但前提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雖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確實導致大量兒童患病或死亡,但由於法院認定,田文華作為三鹿的負責人,直到2008年8月1日之後才“知道”其生產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那麽其繼續生產、購買有毒原料奶的行為就構成了犯罪。
但立案證據不能證明三鹿在2008年8月1之後生產的奶粉造成了特別重大的危害後果。因此,無法認定田文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法院認定其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