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所謂的三年減刑假釋,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根據《刑法》第八十壹條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他們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就可以假釋,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換向特性
1。減刑的對象是正在執行刑罰期間的罪犯。這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點。如果都是立功表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出現的,可以作為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只能作為減刑的前提條件,會導致減刑的結果。
2。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其相似之處在於所判的刑都是自由刑,自由刑的輕重由刑期長短決定。有期限的,在此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如果沒有時間限制,將通過法律程序確定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內容是刑罰變更,即由無期徒刑變更為有期徒刑;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內容是縮短刑期。
4。申請減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當犯罪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時,就有可能或者有必要啟動減刑程序。
5。減刑既包括實體內容,即刑罰的適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包括程序內容,即按照特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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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和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