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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為什麽不和大公安局合並?

由於其特殊的職能屬性,森林公安局的工作不同於普通公安局,因此不能簡單地並入普通公安隊伍,而是受公安部和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的雙重管轄。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國家森防辦)的職責:

1,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制定森林公安政策、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實施。

2.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擔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置、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表彰獎勵、教育培訓和優待工作,歸口管理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3.指導森林公安系統警務督察工作,督辦森林公安機關民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指導森林公安機關宣傳理論研究工作。

4、協調和督促查處重大森林案件,組織統壹行動、專項鬥爭和專項治理,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5、指導林區社會治安管理,指導林區禁毒工作,指導森林公安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和行政法制建設。?

6、指導森林公安系統裝備建設,指導森林公安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森林公安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7.負責聯系指揮部成員單位,落實國務院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決定和部署。負責檢查各地區、各部門森林防火政策法規和重大措施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森林防火中的問題。

8、負責掌握全國森林防火情況,發布森林火災和火情信息,組織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9、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森林火災防治工作。組織制定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和實施森林防火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武警森林部隊和專業森林防火隊伍的防火工作;指導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10,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滅火救援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制定並實施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指導各地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議的實施,指導邊境防火隔離帶的開放;負責國家消防物資儲備的管理和調配。?

11,督促各地查處重要森林火災案件,組織實施森林防火監督,指導森林防火行政執法。?

12.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和西南航空護林站。?

13.指導全國森林防火科技建設,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和技術標準制定,組織協調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4,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領導森林防火預警監測信息中心。?

15.承辦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擴展數據:

壹,森林公安系統的現狀

1984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在林業部成立公安局,納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業部和公安部雙重領導。實行“條塊結合、條塊優先”的管理體制。森林公安作為林業部門的職能機構和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主要由林業部門管理,接受公安部門的業務指導。林業部行政編制調整。可見,雙重管理體制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與當時的政治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計劃經濟時代,體制小而全,大而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部門辦社會是真實寫照,每個部門都形成了壹個“小而全”的小社會、小體系。比如鐵路和體制改革前,民航和林業部門是壹個體系,包括行政、業務和企業職能。他們有司法機關、學校、企業和公檢法等部門,並為員工的學習、就業和退休承擔後勤保障。在這種體制下,形成了部門辦公安全,公安隸屬於部門的局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解體,傳統的政企分開體制的弊端逐漸顯現。由於專業主管部門掌握了專業司法機關的人事權和財權,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司法機關很容易成為保護部門利益的工具,使國家司法權被部門分割,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難以保證。

二是森林公安體制改革難度大

1,受制於部門幹預,森林公安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難以體現。

森林警察作為職業警察,主要負責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在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的授權下,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刑事案件、森林火災和林業行政案件。由於森林公安不同於其他普通行政執法機關,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具有比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更大的強制力和執法權限,因此在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森林警察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刀在林業主管部門手裏,形象地說:自己的刀砍不到自己的柄。由於森林公安管轄的是與林業主管部門有千絲萬縷聯系的森林和野生動物行政、刑事案件,所以主要對象是林業系統外的犯罪分子。林業系統本身就是政企合壹的部門,既是裁判(其下屬的林業局和機構,如資源管理中心、檢查站、森林警察等,負責森林資源的規劃設計、木材運輸檢查和打擊違法犯罪等。)和壹個運動員(其下屬的林業事業和企業,如林場、森工總局,必然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如果林業系統內部存在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事情,或者不法分子與林業主管部門有利益關系,森林公安很難發揮其職能作用。因為林業主管部門掌握了森林公安的財權和人事權,森林公安只是林業主管部門下的壹個單位。新疆公劉林場特大森林砍伐案和福建泰寧縣特大森林砍伐案都是這樣的案例。2006年,《焦點訪談》播出了雲南省江城縣非法砍伐熱帶雨林、黑龍江省鐵力市林業局出售下屬東勝國有林場天然次生林作為荒山荒地建陵的違法犯罪事實。因為主管部門的背景或者與主管部門的利益關系,森林公安很難作為。

因為現行的雙重管理體制決定了森林公安是為林業部門的利益服務的,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必然要服從林業部門的利益。根據《森林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森林警察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單位,而是根據林業主管部門的授權或者以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獨立執法,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雖然是公安部門的職責,但是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手中的人事權和財權進行幹預。在這種情況下,要實現獨立公正執法,只能依靠森林警察的個人責任感和思想覺悟,打破部門利益對森林警察的束縛。但在現行體制下,成本和代價太高,森林警察只能選擇沈默,甚至護送。

2.難以合理利用警力資源,樹立森林公安隊伍的良好形象和權威。

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警車必須用於警務、警務管理和警務駕駛,人民警察不得從事非警務活動。但在森林公安中,現實情況是,往往是林業主管部門利用森林公安的身份辦理警車牌照,然後林業主管部門自己開車,而森林公安本身缺乏相應的交通工具來辦案,有的還要去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才能用車,造成了林業主管部門開豪華警車,森林公安開展警務活動開民用車甚至沒有車的怪現象。由於森林公安的特殊地位,具有普通行政執法人員所不具備的強制力,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隨意調用警力從事與人民警察無關的非警務活動,嚴重損害了公安隊伍的形象和權威。如雲南某縣林業局局長(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到昆明從事非警務活動,兩次被雲南省公安廳警務督察查獲。中原某地林場設立的森林派出所沒有警車,但林場買的車有警車牌照;自從天然林保護工程開始以來,林場發展了旅遊業。派出所的人都被林場安排好了,有的出去搞旅遊宣傳,有的搞景點建設,有的搞景點檢票、看門等工作,但自己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職責卻無法有效履行。這種情況在全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為不是公安機關直接管轄,公安部門的警務督察無法實施,即使抓到也只能處理森林公安。

3.外行人很難領導森林公安,森林公安隊伍也很難正規化。

第二十次公開會議提出,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重點是實現“四統壹五規範”(統壹考試制度、統壹訓練標準、統壹紀律要求、統壹容貌標識、規範組織設置、規範職務序列、規範編制管理、規範執法執勤、規範行為)。在雙重管理體制下,林業主管部門不具備管理公安隊伍的條件和經驗。只是按照林業部門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而當地公安機關沒有相應的權利也沒有管理的責任感。在兩頭管理不善的情況下,森林公安正規化建設嚴重滯後,成為公安系統中的“雜牌軍”。從“四統壹五規範”的標準來看,森林公安的落實和執行難度較大,尤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統考制度難以落實。統考制就是繼續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進壹步完善省級統考制度。因為當地公安早就解決了政法專項編制,人員都是高素質的公務員招錄。而森林警察在國務院42號文件之前只能從林業系統內部抽調,素質普遍較低。林業主管部門的領導往往利用手中的權力,把有裙帶關系的人塞進森林警察,導致近親繁殖,缺乏活力和動力。在較早解決政法專項編制的省市,如廣東省,甚至在招錄公務員時,林業主管部門也往往利用人事權,千方百計影響公務員考試。

二是難以實施統壹的培訓標準。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規定》,全面實行“三個強制培訓”制度,包括警察上崗和首次上崗強制培訓、職務晉升和警銜晉升強制培訓、每年基層和壹線警察實戰強制培訓。由於保障體系不完善,缺乏相應的基礎設施和資源,森林警察除了警銜晉升到南京森林警察學院進行培訓外,不得不依靠地方公安機關的力量進行上崗和初次培訓,而基層和壹線警察的實際培訓嚴重缺乏。2004年以來,公安部要求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大規模練兵活動,有效提高了人民警察的隊伍形象、戰鬥力和精神面貌。森林警察處境尷尬,因為僅靠森林警察的力量和資源很難開展大規模訓練,林業主管部門又是外行。所以在大練兵活動中,森林警察要麽納入地方警力統壹執行,要麽就是小打小鬧,有的甚至流於表面,敷衍了事。

三是難以落實統壹紀律的要求。近年來,《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法律法規陸續頒布。2003年,公安部發布五條禁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即將頒布實施,全體公安民警必須嚴格執行。但森林公安應在林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按組織關系由林業黨組(黨委)紀檢部門監督查處。但是,森林公安也是人民警察,作為人民警察違反各種規章制度,必須接受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查處。兩個紀檢監察部門要麽交叉管理,要麽沒人管。但在林業主管部門的主導下,濫用警力資源的現象時有發生,林業部門紀檢部門無法監管這種現象,公安部門紀檢部門也無法監管。

四是難以落實機構設置實施規範。與地方公安簡單的組織領導關系相比,森林公安具有雙重領導,上級森林公安的規定導致機構設置多種多樣。在名稱上,除了森林警察,還有森林警察和森林警察。機構方面,有的叫××公安局,有的叫××公安局森林分局,有的叫××森林公安(林業警察)分局,有的叫××森林公安大隊(支隊),有的是內設部門。還有各種內設機構,小而全,制度化、官僚化嚴重,缺乏切實可行的統壹規範設置。

第五,難以實施規範的執行管理。在國務院42號文件發布之前,不可能規範森林警察的編制和管理,因為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都有工作人員。國務院42號文件發布已經兩年多了,至今全國很多地方都沒有按照文件的規定執行。森林公安正規化建設的嚴重滯後,源於林業主管部門只是壹個專業的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其職能和屬性與公安機關有著本質的區別。但在地方公安機關疏於管理的情況下,僅靠森林公安自身的力量很難實施。

4、受部門利益保護,森林公安警察的身份與行政執法主體相分離。

也就是說,森林公安行政執法主體難以體現。根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是林業行政處罰的唯壹主體。對於《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案件的查處,森林公安作為林業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既不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授權組織,也不是受委托組織,而是該部門依法授權的專門組織。對於其他案件的查處,森林公安屬於林業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沒有獨立的行政處罰權,執法主體難以認定,民警和警務活動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當森林警察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行政處罰時,森林警察應當被視為人民警察,應當能夠依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條例》的規定,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和警察保護。比如在暴力抗法、嚴重妨礙執行公務的情況下,為了完成法律法規賦予的任務,可以使用警械甚至武器保護警察的人身權益。以隸屬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時,森林公安機關不是獨立的行政處罰主體,而是林業主管部門的普通行政執法人員,不再享有法律法規賦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和警察保護。但從國家林業局的規定來看,無論森林警察執行何種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即使是查辦授權案件,根據國家林業局授權令第三條的規定,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頒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辦林業行政案件的身份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而不是人民警察。穿著人民警察的警服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是壹名普通的行政執法人員,壹切有關警察權利的法律法規都不能適用於林業行政案件,大大削弱了對警察合法權益的保護。其他警種沒有類似情況,比如鐵路警察、緝私警察、民航警察。都是由鐵路法、海關法、民航法等法律直接授權,然後根據管轄範圍直接行使行政處罰權和刑事偵查權。沒有模糊復雜的身份和主體。行政執法主體之所以模糊復雜,根源在於部門利益保護。為了確保自己作為林業行政執法唯壹主體的地位,林業主管部門既要管好森林公安又要讓其發揮作用,在立法上設計了《森林法》第20條,引發了對森林公安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身份和主體的討論和爭議。

參考資料:

中國林業網-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機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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