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壹、計件收費 (壹)壹審案件 1.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不超過6000元; 3.審判階段:每件收費不超過12000元; 4.刑事自訴案件:每件收費不超過10000元; 5.擔任被害人代理人:每件不超過10000元; 6.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另加收費。 (二)直接代理刑事案件的二審或再審,按上述標準收費。 原已代理壹審,繼續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應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或按原標準減半收費。 (三)代理刑事訴訟案件申訴的收費標準:每件不超過6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後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收費標準收費。 (四)代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與委托人協商適當增加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前述最高收費標準的5倍。 二、計時收費 (壹)收費標準:60-1200元/小時。 (二)辦理刑事訴訟案件的參考時間: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基本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承辦律師為2人以上的,應以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 1.查閱案卷材料 (每次) 5小時 2.查閱案卷相關資料(每次) 2小時 3.調查收集證據(每次) 4小時 4.代理參加調解 2小時起算 5.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時 6.庭前準備工作(包括準備辯護、代理要點,書寫辯護、代理詞,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時 7.出庭 4小時起算 8.代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每案) 3小時 9.代為提起上訴 2小時 (三)律師在本城區辦理法律事務時,路途中的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計算。律師在異地辦案乘坐車、船、飛機花費的時間及必要停留時間減半計算,但每壹晝夜最多為4小時。行政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壹、計件收費 (壹)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 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或財產標的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每件800-6000元;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部分不超過4%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不超過3%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不超過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不超過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不超過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上述按標的額分段收費的比例,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規定的幅度內逐段協商確定後,分段計算,累加收費。 (二)代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收費標準:每件不超過8000元。 (三)直接代理行政案件的二審或再審,按上述標準收費。 原已代理壹審,繼續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應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或按原標準減半收費。 (四)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申訴的收費標準:每件不超過6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後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收費標準收費。 (五)代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與委托人協商適當增加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前述最高收費標準的5倍。 二、計時收費 (壹)收費標準:60-1200元/小時。 (二)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的參考時間: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基本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承辦律師為2人以上的,應以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 1.查閱案卷材料 (每次) 5小時 2.查閱案卷相關資料(每次) 2小時 3.調查收集證據(每次) 4小時 4.代理參加調解 2小時起算 5.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時 6.庭前準備工作(包括準備辯護、代理要點,書寫辯護、代理詞,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時 7.出庭 4小時起算 8.代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每案) 3小時 9.代為提起上訴 2小時 (三)律師在本城區辦理法律事務時,路途中的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計算。律師在異地辦案乘坐車、船、飛機花費的時間及必要停留時間減半計算,但每壹晝夜最多為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