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耀芬與廈門新景龍軍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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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文本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新景龍軍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振生,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陳寶喜,北京市館陶(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方,北京市館陶(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 *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林立暉,福建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判過程
上訴人廈門新景龍軍置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發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服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2016)閩0206民初第712號民事判決。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
案件事實
本院審理期間,廈門新景龍軍房地產有限公司於2016年10月20日以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本案審理過程中廈門新興隆縣房地產有限公司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我們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案例結果
廈門新景龍軍房地產有限公司獲準撤回上訴。壹審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廈門新興隆縣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這是最終裁決。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附適用於本案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壹百七十三條上訴人撤回上訴,是否準許,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主審法官林巧玲
考官柯閆學
徐瑩法官
2016年10月25日
代理書記員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