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聊城於歡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2016年4月13日,吳學占在蘇已抵押的房子裏,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
2016年4月14日,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壹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沖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壹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誌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誌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壹人輕傷。搜狗百科
4·14辱母殺人案
山東辱母案壹般指4·14辱母殺人案
4.14辱母殺人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時,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蘇銀霞的兒子於歡目睹其母受辱,從工廠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壹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誌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誌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壹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壹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於歡故意傷害案入選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中文名
4.14辱母殺人案
又名
4·14聊城於歡案
當事人
於歡
致死者
杜誌浩
債務方
蘇銀霞
債權方
吳學占
地 ? 點
山東省聊城冠縣
最終裁決
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收起
人物關系
蘇銀霞:女企業家,債務方(借款人)。
吳學占:地產公司老板,債權方(貸款人)。
杜誌浩: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被刺後自己駕車去醫院並在醫院門口與人爭吵,延誤救治時機失血過度死亡。除了辱罵,他還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
於歡:蘇銀霞的兒子,因母親被催債人羞辱而刺殺催債人杜誌浩。
事件起因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
2009年,蘇銀霞創辦冠縣工業園內的源大工貿,主要生產汽車剎車片。
因公司資金困難,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蘇銀霞兩次分別向吳學占借款100萬元和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
蘇銀霞提供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還款184萬元,並將壹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還剩最後17萬欠款,公司實在還不起了。”於歡的上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從蘇銀霞手裏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於嚴重的非法所得。
2016年4月13日,蘇銀霞到已抵押的房子裏拿東西。據她提供的情況說明,在房間裏,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要求還錢。
事件經過
案發地
案發地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案發前壹天,吳學占在蘇已抵押的房子裏,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於歡,連同壹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誌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壹幕,讓於歡的姑媽於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壹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於秀榮拉住壹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壹條。”於秀榮在後來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沖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壹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誌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誌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壹人輕傷 。[1]
事件審判
蘇銀霞為於歡寫的陳情書
蘇銀霞為於歡寫的陳情書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壹案。庭審中的爭議點在於,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以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市中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杜誌浩的家屬提出,於歡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索賠830余萬元。於歡的辯護律師則提出,於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2]
2017年5月20日,於歡案二審庭前會議召開。[3]
2017年5月27日,於歡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4]
2017年5月27日,於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庭審結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壹案,法庭將擇日宣判。
2017年6月23日,於歡故意傷害壹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5]
2017年12月,於歡案背後吳學占團夥涉黑案召開庭前會議。
事件處理
“辱母殺人案”壹審判決書
“辱母殺人案”壹審判決書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不過,“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警方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圍繞案件的爭議並未因判決結果而就此停歇。於歡的上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說,已經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提起上訴。此案壹審中,自首沒有認定,對方涉黑的問題沒有認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誤救治的情節。殷清利表示,根據於歡及其姑姑的強烈要求,將來會準備先打壹個行政官司,起訴當地派出所不作為的行為。在於歡案件的二審庭審中,也準備申請法院將涉及到的公安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移交相關監察部門處理。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壹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
2017年3月26日淩晨,法制日報披露“辱母殺人案”壹審判決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