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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幹問題的決議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幹問題的決議

(1980年5月28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聽取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我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各級黨委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下,為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做了大量工作;然而,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仍有壹些實際困難。因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的決議精神,決定批準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提出的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如下規劃意見:

壹是鑒於目前偵查人員不足,幹部業務不熟,辦案所需交通工具不足,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偵查起訴案件確實有困難。在1980年,這壹時限可分別適當延長: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羈押被告人偵查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可以延長至三個月。本條關於拘留期限的其他規定仍應執行。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盡可能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對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延長半個月後不能按時作出決定的,可以再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從7月1日起要完全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對於應當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需要拘留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仍然應當按照逮捕拘留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不得援引本決議延長拘留罪犯的法定期限。

三、對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除經人民法院同意的輕微犯罪外,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四、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繼續抓緊調配和培訓幹部,充實辦案力量,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特別是要抓緊建立律師組織,發展律師業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幫助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解決業務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對於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幹部群眾的法制觀念,號召各級幹部模範地執行和遵守法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確保刑事訴訟法的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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