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
(三)偵查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四)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和起訴全市重大刑事案件;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刑事案件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和提起公訴工作。
(五)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
(六)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
(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裁定,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八)審查市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糾正錯誤決定。
(九)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申訴和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研究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提出預防職務犯罪對策;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負責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檢察過程中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壹)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官的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編制。
(十三)配合市委主管部門對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進行管理和考核;配合縣市區委對縣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進行管理和考核;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者不批準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派駐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
(十四)組織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十六)辦理有關國際司法協助事務和涉外案件。
(十七)管理本院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派出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十八)負責其他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擔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