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又怎樣?那個人賣了它?槍?定義是什麽?壹把槍?還是仿真槍?
仿真槍的評判標準:
1,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為0.16?1.8焦耳/平方厘米。
2.具有槍的外觀特征,並且具有在材料和功能上與標準槍相似的槍管、槍栓、彈殼或擊發機構之壹。
3.外觀和顏色與標準槍相同或相近,外觀長度在相應標準槍全槍長度的二分之壹至壹倍之間。
根據該男子出售的15槍支鑒定,槍口比動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間。顯然,該槍的槍口比動能已經遠遠超過了壹般的仿真槍。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規定》,鑒定標準規定:
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根據《槍支致傷力司法科學鑒定標準》(GA/T 718-2007),當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均視為槍支。
根據該條規定,該男子出售的槍支應為槍支。這種槍用塑料彈丸,殺傷力真的不夠。但據當年買槍的董某某交代,他就是用這把槍在山裏射瓶子和鳥的。
換句話說,裝有塑料子彈的槍可以打瓶子,也可以傷鳥。買槍的客戶把塑料彈丸換成金屬彈丸怎麽辦?就算不殺人,恐怕也會受傷。
所以!該男子因批發槍支被捕並被判刑。如果他是這些槍的制造商,他會通過這種方式尋找法律漏洞來獲利,從而導致今天的結局。
然而,誰是這些槍的制造商是非常重要的。那人批發的槍是哪裏來的?是自主生產,還是其他廠家供貨?應該調查清楚。如果只是進貨銷售,就要考慮輕判,找出罪惡的根源。?比如向男方和那兩個顧客買貨的那個女的,要從輕處理。
這個女人是玩具城的老板,賣各種玩具。她買貨的時候絕對沒考慮過槍口比和動能。她只是把它當普通仿真槍賣了,這是無心之過,不應該判10年。還有兩個顧客應該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