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壹農民因砍伐自家楊樹被判兩年徒刑。當李聽說他期待著等待樹苗長成大樹時,他更高興了。李大爺打算砍幾百棵,賣了換錢,就叫了壹幫年輕人幫他砍。偏偏這些年輕人也沒有法律意識。明知大伯未取得采伐許可證,仍跟著他砍樹。
楊樹紛紛倒下,李仿佛看見金銀在遠處向他招手。忙了好幾天,終於砍倒了700多棵楊樹。根據事後調查,我統計出立木137.2立方米。
需要強調的是,單位或個人承包的林地或自留地,並不意味著沒有相關部門的批準和采伐許可證就可以隨意采伐。
李把這些樹賣了,賣了3萬塊錢。當他正歡天喜地數錢時,民警接到舉報,得知砍樹已涉嫌犯罪。他無證經營丟了錢。李和幾個直接幫忙砍樹的人主動投案自首。其他人也獲悉了這壹案件。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幾人如實供述了無證非法采伐的事實,李某退還了3萬元。
現在刑事立案了,就要面臨審判。經法院審理,李某等人違反《森林法》規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李某所有的樹木,且數額達到巨額,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判處李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654.38+0萬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壹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壹年。
農民被判刑的原因是什麽?刑法中的“濫伐林木罪”是什麽,如何定罪量刑?引用刑法第345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三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盜伐10至20立方米以上,或者盜伐幼樹500至1000株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這裏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未按規定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歸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在上述案件中,李砍伐的楊樹雖歸其個人所有,但未取得必要的許可證,砍伐的楊樹數量明顯“超標”,已超過10至20立方米,符合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很多人可能不熟悉森林法。根據《森林法》第56條: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
但是,采伐林地上的樹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並嚴格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如果是違法砍樹,可能會被罰款,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就像李壹樣,按規定辦理了采伐許可證,並不意味著妳可以隨心所欲地砍伐樹木,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種類、方式進行采伐。
任何人違反規定,擅自砍伐自己的森林或者其他樹木,也涉嫌濫伐林木,當然也不得砍伐他人的森林或者其他超過規定數量的樹木。
此外,如果行為人勇於砍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樹木,情節更加嚴重,應當依法嚴懲。
可見,即使是自己種下的樹,也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按照法律法規可以砍,不能“想砍多少就砍多少”。在司法實踐案例中,有些人因為文化水平有限,確實不知道隨意砍伐森林可能涉嫌犯罪。量刑時自然會考慮到他們的主觀惡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