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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北油田案的案件

1994年4月13日,國家為了進壹步支持革命老區,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陜西省政府簽訂了壹份石油開采協議(“4·13協議”)。該協議規定,從中石油長慶油田分割出來1080平方公裏的礦區給地方,並允許延安和榆林的各縣參與開發。不久,各縣由於缺乏資金,開始招商引資。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資本和當地的農民開始投資油井。中央壹臺每晚熱播的電視連續劇《溫州壹家人》中周萬順就是是這批外省投資者的典型寫照。

2003年春,陜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後清算”的辦法,突然強行將原由民營資本經營的陜北幾千口油井資產“收歸國有”。

投資者們稱,此後的清算過程,也是以政府單方面定價為準,政府支付的回購款,只是他們實際投資的20%。7月開始,當地出現了長時間的大規模群眾上訪。投資者們聲稱在收回油井、進行結算的過程中、以及針對投資者上訪時,政府都使用了強制手段,壹些投資者是戴著手銬腳鐐在兌付油井款的公證書上按下了手印。

投資者壹度與政府派來回收油井的人員發生暴力沖突,也曾集體赴各級政府上訪,但最終他們決定寄望於法律,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陜北油田案的主辦律師朱久虎被靖邊縣警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集會”罪名刑事拘留。此案從另外壹個角度反映出,行政權力天生具有自我擴張性,《行政許可法》實施壹周年來,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服務政府的理想已經露出希望的曙光。但由於《行政許可法》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審批權力,原來坐擁巨大權力的壹些既得利益部門和官員,自然不會甘心,因此需警惕新壹輪的行政權力擴張沖動。 1993年,陜西省榆林地區行署頒布了《榆林地區石油礦產資源勘查、鉆采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榆林地區石油資源勘探開發委員會(油氣管委辦)是榆林地區石油天然氣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負責全區石油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整體規劃和滾動發展計劃,具體鉆采方案的制定及鉆采井位的審批……鉆采石油的井塊和區塊的具體審批程序,在地區油氣管委辦審查批準後,鉆采單位持批件到地區礦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手續。”

《暫行辦法》中明確:“按程序獲得石油資源勘查、開采批準文件和采礦手續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這個暫行規定中,明確說明榆林地區礦管部門可以辦理石油采礦許可手續。“從法律上講,地區礦管部門如果沒有國家委托或授權就辦理采礦手續,那它肯定是越權了。但不管地方政府是否越權,廣大投資者采礦許可證是按程序真金白銀從壹級政府手中買來的。”作為陜北民營石油投資人的委托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嘯對《商務周刊》說。

盡管都說他們有這個采礦證,但接受采訪的陜北農民中沒人能夠拿出來。他們的解釋是,2003年8月,他們壹夜之間被政府從山上趕了下來,什麽東西都沒讓帶。“事實上不光這些投資人拿不出來,我們在當地的工商稅務等部門也調不出來。”胡嘯說,再退壹步,即便投資人手裏沒有采礦許可證,按照“4·13協議”與投資人聯營的縣鉆采公司也是被授權可以采礦的,“因此陜北這些農民投資人的采礦許可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是非法的”。

1994年4月,原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陜西省政府簽署了“4·13協議”,這份協議允許陜西省政府與在陜北的中石油長慶油田合作在規定地段開發油田。協議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為支持陜北地方經濟發展,從當地各縣鉆采的實際出發,擬從長慶局依法登記的工業帶勘探範圍內劃出約500平方公裏,由安塞等6縣組織開發;從延長石油公司依法登記的區域內劃出約580平方公裏,由延安等7市縣組織開采。

這是此後8年裏延安、榆林各縣鉆采公司及其聯營公司開采本地石油的最重要依據。“4·13協議”同時明確,區域界定後,在長慶油田、延長油礦登記的範圍內進行***同開發和劃給地方單位開發的探礦權、采礦權保持不變,經國家和管理部門批準後,由長慶油田、延長油礦與有關開發實體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報國家油氣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從這份協議可以看出,陜北油田的探礦和采礦權壹直是屬於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田,各縣的開發實體,也就是各縣的鉆采公司,是受長慶和延長的委托進行開采石油。 有了這壹政策的支持,延安、榆林地區各縣成立了15家鉆采公司,他們成立時的資金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但不久縣屬國有鉆采公司就大部分陷入虧損,有的面臨破產。眼看這些擁有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田采油授權的公司舉步維艱,壹些縣政府開始出臺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資商以與鉆采公司聯營的方式進入陜北開采石油,這其中主要是外省私人投資者。

此後,陜北地方政府利用這壹資源開始大規模招商引資。據了解,在1997年之後,陜北各產油縣成了私營石油經濟的大舞臺,石油產業生長為地方政府的經濟支柱。

據官方統計,到1998年底,延安、榆林地區各縣石油開發總投入已達50.5億元,其中聯營企業32.9億元,***鉆井5561口,年產油量達到168萬噸。石油開發收入占到地方財政收入的80%,6年增長了50倍,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從1040元,上升到17000元。

投資者們壹般是與縣政府簽訂壹個《關於合作開采石油資源協議書》,合同多為5年、8年,甚至無限期。在本刊找到的壹份靖邊縣1994年關於合作開采石油的有關規定上這樣寫道:“油井合作開采期限由原回收投資後開采5年改為長期合作開采,資源采完後油井設備交歸縣上。原定五五分成的合作5年後改為縣分四成,投資方分六成。”

聯營開采的方式大多是縣政府參與分成的依據,但實際上縣政府並不出資,全部由投資人出資並承擔風險。靖邊縣規定,投資商每占用壹平方公裏打油,要向政府交8萬元。安塞縣則規定,壹口井打出油後要交11萬元。到1996年,引進外來投資開發石油在陜北達到壹個高峰,有1500多家公司湧入延安、榆林地區開采。

“‘4·13協議’上所說的委托授權是個模糊的說法,因為采礦權的獲得很嚴格,這裏沒有把它說清楚,是為了不與《礦產資源法》沖突。但妳給投資人壹個井塊和坐標,是用來幹什麽的呢?那不就是開采石油嗎?”胡嘯反問到。

投資人與地方政府簽訂《關於合作開采石油資源協議書》後,即開始申請井位,投資打井,在這個過程,油井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收益權自然就歸投資人所有。對於這“三權”,地方政府與投資者爭議不大,因為在此後的強行收井階段,政府也始終承認投資人有油井的“三權”。

擁有采礦權間接授權和完整的油井“三權”的投資人,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引導下,開始大幹快上。時間到了1999年,這是具有分水嶺意義的壹年。當年10月,國家經貿委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文件”,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堅決停止和糾正允許投資商參與石油開采,並根據聯營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劃轉、收購、兼並資產入股等多種方式並入陜西延長石油工業集團。

然而,不幸的是,陜北當地大部分“油老板”的油井及“三權”正是在1999年和2000年獲得的。據延安和榆林的官方統計,到2000年底***引進私人投資者1039家,打出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產能力100萬噸,有效投入資金55.5億元,上交稅收11億多元。石油給延安、榆林兩市帶來的財政收入分別占當地財政總收入80%和27.8%。

胡嘯說:“據我了解,1999年之後,壹些縣不僅仍在大規模的招商開采油井,而且采礦許可證仍在發放,采礦權和油井也允許買賣。”

任光明和渠斌文都是1999年在靖邊縣政府繼續出臺壹系列優惠政策進行招商引資之時成為油井投資人的。“當時政府鼓勵我們當地人投資,所以我和寶雞的幾個朋友註冊登記了壹家寶鈦實業公司。開始和政府簽的合同寫的合作開發期是‘長期’,我們先後投入了540萬元的資金,打了6口井,其中只有兩口是幹井,另外4口井合計日產量約5.7噸。”渠斌文介紹說,“2000年,我們公司又重新登記,把合作期縮到2006年。”

記者看到,公司營業執照上確實標明寶鈦公司的經營期限是到2006年10月15日。但事實上,2003年6月,當地政府開始收回“三權”。按照政府的補償方法,渠斌文投資540萬元打的6口井最後只得到了140萬元的補償。 開采陜北石油風險最小的1994—1999年,投資者主要來自外省和本地的黨政司法機關。此後,隨著石油價格的上升,國家開始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原油流通秩序。

1999年夏天,國家經貿委等5部委和陜西省政府,就陜北地區石油開采秩序等情況寫成了調查報告,報告指出:“目前陜北地區實際形成了三類不同的石油開采公司,壹是具有油氣開采資質條件的長慶石油勘探局和延長油礦管理局,二是地方各縣成立的鉆采公司,三是通過招商引資進入陜北地區從事石油開采的聯營公司。”

報告指出,根據《礦產資源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國家對石油資源的勘探、開采、審批實行壹級管理,但事實上,陜北部分縣在組織石油開采過程中,給相當壹部分投資商辦理了可直接從事鉆采活動的證照,並作為聯營企業給予開采油區。

報告認為,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堅決停止和糾正允許投資商參與石油開采,嚴禁未經國務院批準的任何企業和個人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業務,要堅決停止和杜絕越權審批油田及井位的行為。

調查報告上報國務院後,得到國務院領導的批示:陜北地區是中國石油工業持續發展地區之壹,具有重要戰略地位,整頓這壹地區石油開采秩序,事關生產流通秩序的全局,也是管住源頭的重要措施,壹定要堅決依法行政,從嚴整頓。

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文件“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文件”,即印發《關於陜北地區石油開采秩序情況調查的報告》的通知。1239號文要求,陜西省政府要抓緊部署和落實規範陜北地區石油開采秩序的意見。所以正在非法進行勘查和開采活動的鉆井、測井、試井、壓裂、修井等作業必須立即停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清理自己的施工隊伍,在12月31日前無條件撤出。

事情出現如此逆轉,按照國土資源部壹位長期從事石油研究的專家在接受《商務周刊》采訪時的解釋,“最初國家是壹片好心,但隨著石油價格飛漲,地方感覺給得少,又向國家和中石油索要更多的油田。在中石油拒絕了地方的無理要求後,地方就和中石油打賴,大量引進民營資金搶占油田。這樣上千家的民營石油開采公司在陜北采油,甚至越界開采。形成了混亂的局面。”

地方政府是否真的索油不成而放任投資者搶占國有油田,我們無從得知,接下來的事實是,“1239號文件下發後,陜西省的有關部門並沒有進行公布或下達,沒有告知普通投資者”。胡嘯指出,“壹些黨政司法部門的投資和壹些與政府高層有密切關系的大投資者,紛紛在政府繼續招商的大好氛圍掩護下退出,這時進來接盤的就是陜北當地農民。”

到2001年,陜北油田的投資者大部分已被置換成當地農民為主體。

2002年9月11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曝光延安市吳旗縣私人采油事件。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經貿委、監察部等有關領導分別到陜西督查石油整頓,要求立即收回個人油井收益權,嚴厲查處有關領導參與非法采油行為。

巨大的壓力向陜西省官員逼近,2002年10月15日,陜西省政府由省長主持在吳旗縣召開了整頓石油開采匯報會,會上決定徹底取締所有聯營開采石油的公司,收回他們的經營權、開采權。 11月,整頓方案出臺,並以榆林、延安市政府的名義下發。文件下發之前,兩市又組織財政、稅務等部門開會研究收回油井的方案。

“這些通知和方案應該都存在,但聯營公司的投資人根本就沒見過。從1999年之後,我知道的第壹份明示的收井文件就是2003年5月陜西省石油行業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於采取果斷措施徹底收回聯營單位油井收益權的緊急通知》。”胡嘯所說的明示,就是指它下發到每個鉆采公司和聯營公司。

2003年6月13日,榆林市召開緊急會議,市長王登記主持會議,並在會上強調,信心就是決心,進度問題就是態度問題,到了關鍵時刻,必須下大決心,壹鼓作氣,徹底拿回“三權”。有資料顯示,王登記在會上提出三點:壹,先接管後清算,壹次清算,壹步到位,原投資者徹底退出;二,嚴格執行無償收回政策,凡投產滿5年、投資收回的油井無償無條件收回;三,產量核定要以歷史測產、上繳原油、納稅票據為依據,決不能重新測產。

榆林市委組織部長劉培倉在會上強調,收回“三權”工作要破釜沈舟、背水壹戰,各級領導必須沖鋒在前,以身作則,決不能逃避退縮。他指出,因為工作不力,已經處理了兩名縣級幹部,“下壹階段,凡頂著不辦,不能堅決執行市縣有關決策,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失職的縣級幹部,還要按照組織程序進行處理”。

這就是榆政發(2003)55號文,也是日後強行收井過程的主要依據文件。

顯然,地方官員們所受到的壓力很大。2003年7月,榆林市副市長王斌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他在5月23日全市油井收回三權會上也作了講話,大意是:省工作組到榆林檢查工作時,明確要求我們限期完成收回三權,否則將追究市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的責任。在這種壓力下,王斌在會上堅定地表示,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任務的縣,要追究縣以上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會上還特別強調,公檢法要為收回油井保駕護航,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護。清理整頓期間不得受理和支持影響、阻礙油井資產歸並重組的壹切訴訟和上訪。

2003年8月,靖邊縣開始強行收回“三權”。政府使用了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落實投資者在《收回“三權”資金兌付協議書》上簽字畫押,沒有人知道,這其中有多少人像任光明那樣被強制脅迫或像渠斌文那樣強行兌付。渠斌文手中的《兌付協議書》上寫著:“根據中央、省、市石油行業清理整頓有關精神,靖邊縣人民政府已將原招商引資開發地方油井的‘三權’徹底收回,並授權靖邊石油鉆采公司統壹管理,收油資金和兌付工作由鉆采公司承擔。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經雙方認真協商,乙方(渠斌文)同意將位統編號小-318號油井及設備、財產,由甲方(鉆采公司)出資4.5萬元予以收購。”

2003年春,陜北地方政府所謂的收回油井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的“收權”運動在陜北地區開始了。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後清算”的辦法,突然強行收回油田。2000多油老板的油井頃刻間掛上縣鉆采公司的牌子,幾十億元民營資產變成了“國有”。投資者們稱,此後的清算過程,也是以政府單方面定價為準,遠遠低於各大小投資者的計算價格。投資者們聲稱,政府支付的回購款,只相當於他們實際投資的20%。

胡嘯認為,“從法律上講,收回‘三權’的行為是縣鉆采公司與聯營公司解除合同關系。解除的理由是當初聯營存在非法行為,由此產生的財產不具有合法性。現在叫‘收回’,那麽就說明原先曾經下放過。如果當初是合法下放的,現在就不應該認定非法而解除合同,但顯然,不解除合同,油井就收不回。這是縣政府在回收‘三權’上存在壹個悖論。”

不管是否存在悖論,記者采訪的靖邊縣私人投資的1800多口油井被靖邊縣鉆采公司“收購”。1998年時,靖邊縣鉆采公司資產只有500萬元,負債2800萬元,銷售收入幾乎為零。然而在收井當年即實現銷售收入7億元,2004年增長到9億元。2005年9月14日,陜西省政府所屬的中國第四大石油公司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靖邊縣鉆采公司正式更名為延長油田股份公司靖邊采油廠。到2006年,靖邊采油廠實現銷售收入12.9億元,上繳稅費5.25億元,實現利潤1.51億元,先後獲得榆林市利稅“百強企業”、“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單位”等光榮稱號。 2005年,延安、榆林兩市14個縣(區)鉆采公司完成整體移交延長石油集團公司,延長集團由此擁有了22個采油廠。截止到2006年底,延長石油集團公司總資產600億元,職工6萬余人,當年生產原油926.6萬噸,加工原油970萬噸,實現銷售收入403億元,稅金89億元,利潤76.7億元,榮列2006年中國企業500強第100位,中國企業效益200佳企業第15位,中國企業納稅200佳第29位。重組後的股權比例是延長石油集團代表陜西省政府控股油田股份51%,延安市和榆林市各占44%和5%。

如此迅速的大規模擴張,無疑提升了這家中國第四大石油企業的雄心壯誌。該公司宣稱,到2010年,延長集團的原油產量和加工量將分別達到1200萬噸和1265萬噸,年銷售收入、稅利分別達到750億元和200億元,成為陜西第壹名牌和中國知名企業,力爭進入中國企業50強。壹個更大的雄心是,該集團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跨入世界500強行列。

延長油田重組之前,在新疆、寧夏、黑龍江、吉林等地也發生過私人企業開采中石油廢棄油井的事例。“當時,國家采取果斷措施解決了這些問題,2006年以後,中國的石油天然氣開發秩序完全理順了。”壹位接近國土資源部的人士指著2006年中國油氣資源礦業權分布圖對記者介紹,“妳看,現在每壹個區塊的權屬都很清楚。”

據國土資源部地勘司2006年的數據顯示:中國的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有效探礦權、采礦權總數為1756個,總面積436.13萬平方公裏。

這些探礦權、采礦權中,中石油持有探礦權、采礦權793個,面積182.54萬平方公裏;中石化持有557個,面積97.86萬平方公裏;中海油持有288個,面積139.23萬平方公裏;延長油礦持有41個,面積10.89萬平方公裏。

石油秩序在版圖上理順並不意味現實的矛盾已然解決。壹些投資者聲稱,由於政府的單方面定價遠低於各大小投資者的計算價格,政府支付的回購款只有他們實際投資的20%。這起事件涉及陜西延安、榆林地區15個縣的上千名“油老板”和數萬農民,他們曾經擁有5500余口油井,據稱價值70億元以上,因此被壹些學者和媒體稱為“保護私有財產第壹案”。自2003年以來,壹些不甘心的投資者采取了壹系列維護個人權益行動,包括司法訴訟、上訪、發動輿論聲援、組織座談會、開辦網站等。

2006年4月,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正式接受陜北200多家企業,2000名多石油投資人的委托。接手這壹案件後,該事務所做了大量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並與政府積極溝通。最後,律師們建議,根據中國現階段的實際和陜北油田案實情,討論和爭取投資者的“三權”難度很大,兩年前馮秉先等投資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徒刑,即與他們堅持要求產權有關。

“我們和投資人壹起討論的結果是‘要補償,不要產權’,這樣才可能和政府之間搭起壹個解決問題的平臺。”胡嘯說,“政府收回三權的行為,並非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但主要問題是,1、對於之前被投資人信任的政府行為,誰應承擔責任,投資人不是政府的對立面,他們是被害人;2、政府征收行為,需要壹個合理的補償,這個合理是雙方面需要論證、聽證得到的,而不能是單方面的;3、以鉆采公司為主體的承受權利,其實質是單方面解除合同後的補償問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需要協商壹致。”

這個思路給曾經山窮水盡的任光明、渠斌文等人帶來了新的希望,據渠介紹,6月份陜西省政府信訪辦壹位劉姓幹部告訴他,6月14日,全國人大在壹份民營投資者補償問題的材料上簽了處理意見,大意是“以個案方式解決”。這份材料被轉回到陜西省,省裏又轉給了榆林市。

7月25日,渠斌文等到榆林市政府辦公廳密件室並沒查到這份文件。但這個消息還是讓渠斌文感到高興。據胡嘯介紹,除了這份人大批示外,省信訪局還有壹個方案,大意是:壹,收回三權是合理合法的;二,投資的民間借貸是非法的;三,投資者放棄“三權”是正確的;四,有些問題是沒有解決的,在不否定政府行為的前提下,可以個案形式處理投資者問題。

陜北“油老板”們放棄自己油井的財產權、經營權、受益權已經壹年多了。在采訪中,渠斌文表示:“國家要收回戰略資源,為了國家的長遠利益,我們也不願做歷史的罪人,只要把我們投資打井和設備的錢還給我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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