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對受傷當事人的鑒定,對傷情的鑒定也是為了公安機關更好地查明案情。要知道,公安機關辦案是有期限的,那麽傷情鑒定算不算辦案期限呢?下面小編就這個問題給大家具體說說。
第壹,傷情鑒定是否計入辦案時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這裏的“鑒定期限”是指自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並交付公安機關之日止的期間。公安機關要切實提高辦案效率,確保治安案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逸等客觀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結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不得因超過法定辦案期限而停止調查取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致使無法查清案件事實、收集足夠證據結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理由。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計算。
二、傷情鑒定不計入辦案時限的原因
1.如果對被害人的精神病鑒定或者傷情鑒定結果決定了案件的性質,比如自願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如果被害人當時有精神病,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強奸。另壹方面,如果被害人當時沒有精神疾病,就沒有被強奸,也沒有發生犯罪事實。如果這個時候對所謂的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那就是違法的,沒有問題。
2.對被害人的精神病鑒定或者傷情鑒定結果不能確定案件性質的,不影響案件處理。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被害人進行精神病鑒定或者傷情鑒定的期限,計入辦案期限。
從以上不難發現,公安機關辦案雖然有期限,但根據規定,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進行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所以說傷情鑒定納入辦案時限是不準確的。有了這些知識,我們在遇到治安案件,需要做傷情鑒定的時候,就不要懷疑公安機關的效率了。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內容。有網上的律師。如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