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機關:戶籍所在地、就業地、就讀地的縣(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持有效通行證申請再次簽註,可通過網上申請、電話申請、郵政代理、手機出入境連接、自助設備等渠道辦理。
2.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本人免冠照片壹張、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照片回執(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者除外)。
3.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提交戶口簿即可;軍人只需要提交身份證明)。在廣州、深圳就業的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連續1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非本市戶籍學生在兩市高等院校就讀的,需提交院校出具的在讀證明。
4.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5.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提交單位出具的同意XXX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函。其他人員不需要提交單位或派出所的意見。
6.16周歲(含)以上人員需要采集或驗證指紋信息;選擇使用港澳自助查驗通道通關的,還須簽署使用港澳自助查驗通道免登記聲明。二、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案件如下: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2.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員;
3.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
4、公安機關認為不宜前往邊境管理區的。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澳門暫行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不常來內地的港澳同胞可以申請出境通行證。申請方法與申請港澳同胞回鄉證相同。
第二十三條港澳同胞來內地遺失回鄉證,應當向遺失地市、縣公安機關或者交通部門掛失,經公安機關調查後出具證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壹次性有效出入境通行證,證件退回港澳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