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壹)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第四,申請條件同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二)經濟困難的證明;(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