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小木橋路470號
2、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高科西路551號
3、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南丹東路60號
4、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華陽路112號2號樓
5、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銅川路1809號
6、虹口區法律援助中心:廣靈四路496-500號
7、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揚州路583號
8、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國貨路288號
9、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永和路219號
10、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莘譚路392號
11、寶山區法律援助中心:友誼支路225號5樓
12、嘉定區法律援助中心:金沙路85號
13、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石化板橋西路364號
14、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樂都西路867-871號2號樓2樓
15、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青松路231號
16、奉賢區法律援助中心:南奉公路8833號
17、崇明區法律援助中心:城橋鎮人民路40號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