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槍支致傷力司法科學鑒定標準》(GA/T 718-2007),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視為槍支。
擴展數據:
壹名男子在網上購買玩具槍作為孩子的玩具,被當地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提起公訴,引發社會關註。6月5438+0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當地檢察院獲悉,當地公安部門的鑒定結果顯示,該男子購買的火柴盒槍口比動能為3.95焦耳/cm2,大於規定的1.8焦耳/cm2,因此認定為槍支。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現行的比動能標準“1.8焦耳/平方厘米”是公安部門的內部標準,沒有參考價值。有律師指出,本案中,男子在網上購買玩具槍作為兒童玩具,並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可能不認為是犯罪,當地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事件曝光後,引發社會關註。大部分網友對葉準被控非法持有槍支罪感到不解,詢問認定依據。有網友表示,火柴棍曾經是童年常見的玩具,目前在購物平臺上可以隨意買到。如果部分火柴棍被鑒定為槍支,這些賣火柴棍的平臺和商家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記者在網購平臺上搜索發現,仍有不少商家出售火柴棍。商家打廣告時將火柴棍描述為“70後、80後的懷舊玩具”,價格從幾十元到幾千元不等。部分商家的月銷售額顯示為1,000多。北青報記者註意到,無論從圖片還是介紹上,都無法判斷這些火柴棍是否符合槍支鑒定的標準。
參考資料:
新華網-男子網購火柴棍被起訴,律師稱應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