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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詐騙罪的最新量刑標準?謝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罪具體數額標準作如下規定:

壹、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單位詐騙在5萬元以上滿10萬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2017年2月,王女士忽然發現有人來看那套浦東的房子,感覺非常蹊蹺,就查詢了壹下,令王女士大吃壹驚的是,房子早在去年8月就被過戶給壹個姓孫的人,而且已經掛牌330萬元對外出售。王女士意識到被騙,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偵查,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張某某被抓獲歸案,並供出了原委,原來這是壹個精心策劃的“騙局”。

2016年7月,李某某等人事先了解到王女士的房產價值不菲,於是就盯上了這套房子。經過事先謀劃,由李某某出借175萬元給王女士,向其上家平了120萬的債務,並簽訂借款協議,王女士把她的房子進行了抵押。

之後,張某某又誘騙王女士到外地某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買賣委托公證”,而王女士對公證的具體內容並不知情。

2016年8月,在175萬元的借款協議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李某某先撤銷抵押,由張某某和孫某某利用那份“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文書”。

後由他人出資,通過張、孫等人銀行賬戶,制作了虛假的買賣房屋的銀行流水,由張某某以公證文書“全權代理”將涉案的房產低價過戶到孫某某名下,孫某某再以330萬元對外掛牌出售。

經徐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涉嫌“套路貸”的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張某某以詐騙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零三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百度百科—詐騙罪

中國法院網—7萬借款壘高到175萬,最後偷賣了抵押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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