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同罪的情況下,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無論是對上訴的被告人的處罰,還是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處罰,都不能加重。被告人數罪並罰的,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能加重,在決定執行的刑罰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也不能加重壹罪或者數罪的刑罰。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不得撤銷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限。* * *在同壹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僅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不得對原審其他被告人加重處罰。對於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發回重審的案件,再審後壹審法院已經改判。二審案件僅因被告人上訴引起的,壹審法院不得加重處罰。
立案的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
3、屬於自己管轄的,公安機關只能依法管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壹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歷的法律階段;同時,這壹訴訟階段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
綜上,如果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不得加重被告人的處罰。但如果人民檢察院在被告人上訴的同時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也提出上訴,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