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立案後,經偵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追訴時效已過的,應當撤銷案件。這個要看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的調查是國家行為,不是私人行為。這不是壹個私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事情,任何私人都不能幹涉。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已經立案的公訴案件,必須由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調查後,對不構成犯罪的,決定不予立案。受害者可以接受刑事案件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
刑事公訴案件的法定撤銷: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與退出相關的法律法規:
1.需要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調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調查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3.查封、扣押的財產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但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處理的除外。
4.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和案件移送機關。
5.公安機關決定終止偵查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
6.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在終止偵查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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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