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對象不同。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申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或裁定。
2.主體範圍不同。申請再審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經被告人同意的近親屬。
3.受理機關不同。受理再審申請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和上壹級人民法院。
4.術語不同。對於再審程序,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釋對其期限作了規定,壹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對於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即不服判決、裁定上訴的期限分別為10天和5天。
5.後果不壹樣。再審只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但上訴必然導致二審程序,導致壹審判決、裁定無效。
再審與二審的區別
第壹,原因不同:開始是因為當事人不服無效判決,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是因為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二是立案方式不同:二審上訴只能是書面形式。再審的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