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否提交給壹審法官1
壹般提交壹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刑事案件的上訴會提交給壹審法官嗎?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壹審法官的職責是為被告提出上訴。司法實踐中,沒有法官敢拘留被告人的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刑事案件的上訴狀什麽時候提交給壹審法官,在哪裏可以查詢?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限為宣判後15日。
刑事訴訟法是十天之內。
2.上訴可以直接向初審法院或更高壹級法院提出。
3.提起上訴後,壹審法院壹般會向當事人出具交納上訴費用的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該辦法交納上訴費用。
4.壹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通知對方妳上訴了,並將上訴狀發送給對方。
5.在向對方當事人發出上訴狀後,壹審法院會通過移送程序將壹審全部案卷移送至二審法院。
6.交納上訴費後,第四、五步上訴的當事人將在家等待二審法院的通知,進入二審審理階段。
民事上訴範本4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漢族,6月出生,1978,住阜寧縣東溝鎮市民居委會。
上訴人(原審被告):莊某某,女,漢族,1982年2月出生,住泗陽縣韋莊鄉王馬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男,漢族,5月出生,1981,住泗陽縣中興鎮西湖居委會。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女,漢族,1979,住泗陽縣中興鎮西湖居委會。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服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1)第* *號民事判決(2011),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妳院撤銷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1)第* *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依法變更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
2.壹審訴訟費和上訴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壹案,經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了(2011)泗民初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已發布。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是錯誤的民事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
第壹,壹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未按照約定的付款方式履行義務的事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壹審判決書第二頁第三款經審理查明,原告石某某、張某某於2011年6月7日、6月20日將余款帶到泗陽縣* * *房屋置換有限公司,支付給被告王某某、莊某某。
被告王某某、莊某某拒不接受和協助,原告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事實上,被上訴人從未表示要向上訴人支付購房尾款,也未按雙方約定的方式向王某某賬戶匯款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
雙方於11年5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於同日分兩次向王某某建設銀行賬戶支付人民幣4.5萬元和人民幣5萬元(* * * 9.5萬)。
由於兩上訴人都在外地工作,雙方約定由王某某開立專用銀行賬戶,以便被上訴人直接支付購房余款。按照約定,王某某於2011年5月3日在郵政銀行開戶後通知被上訴人。
但截至目前,王在建設銀行、郵政銀行的賬戶尚未收到被上訴人支付的購房款余額,也未收到被上訴人的任何通知。
被上訴人拒絕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余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我們註意到,壹審判決書第3頁第壹段?訴訟中,原告表示剩余房款24.5萬元隨被告交房壹並支付?。
這句話清楚地告訴我們,被上訴人壹直拒絕支付王某某、莊某某,並且在庭審過程中仍不願意主動履行支付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全面履行付款義務,按照約定直接將款項匯入王的銀行賬戶,並履行通知義務。
根據交易習慣和眾所周知的事實,買受人履行付款和通知義務後,出賣人履行相應的房屋交付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退壹步說,即使沒有履行順序,當買方拒絕支付價款時,賣方仍有同時履行的抗辯權,並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
現在買方不主動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義務,而是反咬壹口,在已經構成違約的前提下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這不僅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
也違背了交易習慣和眾所周知的事實。希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並認定。
第二,壹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違反壹般交易習慣、雙方約定和日常生活經驗的事實,沒有根據證據規則排除這組證據。
壹審判決書第3頁第二段,確認了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泗陽縣村房屋買賣合同及泗陽縣* * *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
其中《房屋買賣合同》和《泗陽縣村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證明被上訴人應在6月20日前付清余款,但未約定上訴人應在6月20日前完成房屋交付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當然,上訴人壹直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實現合同目的,督促雙方全面履行義務,但被上訴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壹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構成違約的前提下,以證據為依據自說自話,將交付和協助辦理過戶應先於付款的義務強加於上訴人,違反了事實和法律的規定。
此外,壹審法院認定泗陽縣* * *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某的證據違反了客觀事實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因為中介費需由被上訴人支付給該公司經理倪某。
因此,該公司經理倪某與被上訴人有密切的利益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雙方和法庭的提問。
證據的鑒定還應當核實其內容的真實性,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泗陽縣* * *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偉於2011年6月7日、6月20日出具的證明記錄有哪些?2011年6月7日,石夫婦、張先生攜帶人民幣24.5萬元來我公司要求與王見面。
莊某某夫婦進行房產交易。?被上訴人第壹次支付45000元時,已經采取了銀行匯款的方式,第二次支付50000元時,即使被上訴人本人看到這兩張證明,也會覺得可笑。
在雙方當事人習慣性以銀行匯款方式進行支付的情況下,在雙方當事人約定上訴人開立專用銀行賬戶支付上訴余款的情況下,在日常生活經驗和知名匯款的情況下,
被上訴人要求以現金二十四萬五千元進行交易,明顯違背了雙方的交易習慣、雙方的約定、日常生活經驗和眾所周知的事實。依法應當排除有密切關系的泗陽縣* * *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某出具的所有虛假證明。
綜上,上訴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壹審判決第三項,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
我在此傳達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宿遷徐守波律師網
上訴人:王某某、莊某某。
xxxx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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