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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交給壹審法官嗎

 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壹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壹種訴訟文書。那麽上訴狀交給壹審法官嗎?下面跟著我壹起來看看吧!

 上訴狀交給壹審法官嗎1

 壹般向壹審立案庭提出。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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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為被告人轉交上訴狀是壹審法官的職責,司法實踐中,沒有壹個法官敢扣押被告人上訴狀的。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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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上訴期為判決書宣判後十五日內可以提出上訴。

 刑訴法是十日內。

 2、上訴既可以向壹審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

 3、在提出上訴後,壹審法院壹般會給當事人發上訴費用交納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這個辦法去交納上訴費。

 4、壹審法院接到上訴狀後會通知對方當事人妳已上訴的信息並將上訴狀發給對方。

 5、發放上訴狀給對方當事人後壹審法院則通過移送流程將壹審案卷整本移交給二審法院。

 6、在4、5步中提出上訴的當事人在交納上訴費用後則安心在家等待二審法院審理通知,進入二審審理階段。

 民事上訴狀範本4

 上訴人(原審被告):旺某某,男,漢族,1978年6月生,,住阜寧縣東溝鎮市民居委會。

 上訴人(原審被告):莊某某,女,漢族,1982年12月生,住泗陽縣莊圩鄉王碼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男,漢族,1981年5月生,,住泗陽縣眾興鎮西湖居委會。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女,漢族,1979年4月生,住泗陽縣眾興鎮西湖居委。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壹案,不服2011年9月24日收到的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第三項,並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

 2、壹審訴訟費及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壹案,經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制發(2011)泗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系錯誤的民事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

 壹、壹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沒有按照約定的付款方式履行義務的事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壹審判決第2頁第三段,經審理查明原告石某某、張某於2011年6月7日、6月20日將余款帶到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向被告旺某某、莊某某支付。

 被告旺某某、莊某某拒絕受領並拒絕協助而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事實上,被上訴人至始至終均沒有表示要向上訴人支付購房余款,也並沒有采取雙方約定的方式向旺某某賬戶匯款以履行其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

 雙方於2011年5月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日通過匯款方式分兩次向旺某某建設銀行賬戶各支付45000元、50000元(***計95000元)。

 由於上訴人均在外地工作,雙方約定由旺某某開設專用銀行賬戶,方便被上訴人直接支付購房余款,旺某某按照約定於2011年5月3日在郵政銀行辦理開戶完畢告知被上訴人。

 但截至目前,旺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及郵政銀行賬戶均未收到被上訴人支付的購房余款,也未收到其任何通知。

 被上訴人拒不遵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余款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們註意到在壹審判決第3頁第壹段?二原告在訴訟中表示在二被告交付房屋時壹並給付剩余房款245000元?。

 該句很明確的告訴我們被上訴人壹直拒絕向旺某某、莊某某付款,在庭審中仍然不願意主動履行付款義務。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六十壹條、六十二條規定,被上訴人應按照全面履行付款義務,按照約定直接向旺某某銀行賬戶匯款,並履行通知義務。

 按照買賣交易習慣及眾所周知的事實,在買受人履行付款及通知義務後,出賣人履行相應的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退壹步講,即使是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在買受人拒絕支付價款,出賣人仍然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

 現買受人非但不主動采取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義務,在已構成違約的前提下,反而反咬壹口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既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及誠實信用原則,

 也違背了交易習慣及眾所周知的事實,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並予以認定。

 二、壹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違背壹般交易習慣、違背雙方約定及日常生活經驗的事實,也沒有按照證據規則對該組證據予以排除。

 壹審判決第3頁第二段,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泗陽縣村裏房屋買賣合同》及由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的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其中《房屋買賣合同》、《泗陽縣村裏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證實被上訴人均應當在6月20日前付清余款,並未約定上訴人在6月20日前完成房屋交付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當然上訴人壹直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努力要實現合同的目的並促使雙方全面履行義務,無奈被上訴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而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在被上訴人構成違約的前提下,壹審法院依據該證據自說自話,把交付及協助辦理過戶應在付款前這壹義務強行加在上訴人身上,違背了事實及法律的規定。

 另外壹審法院認定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某的證明這壹證據,違背了客觀事實及法律的相關規定,由於中介費用需由被上訴人向該公司經理倪某繳納,

 因而該公司經理倪某與被上訴人具有密切相關的利益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及法院的詢問。

 對於證據的認定也應當核實其內容的真實性,證人或提供證據的人於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系。

 對於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偉2011年6月7日及2011年6月20日出具的證明記載?2011年6月7日石某某、張某夫婦攜帶人民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整現金來我公司要求與旺某某、

 莊某某夫婦進行房產交易。?而在被上訴人第壹次付款45000元時已經采取銀行匯款方式,並且在第二次付款50000元時同樣采取銀行匯款方式,即使是被上訴人自己看到這兩份份證明是都會覺得太過荒謬,

 在雙方習慣性采取銀行匯款進行付款的情況下,在雙方約定由上訴人開設專用銀行賬戶用於被上訴支付余款的情況下,在日常生活經驗及眾所周知應該匯款的情況下,

 被上訴攜帶貳拾肆萬伍仟元整現金要求交易明顯違背雙方交易習慣、違背雙方約定、違背日常生活經驗及眾所周知的事實,依法應當對具有厲害關系的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某出具的不實證明予以全部排除。

 綜上所述, 上訴人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壹審判決書第三項,並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

 此致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宿遷徐守波律師網

 上訴人:旺某某、莊某某

 xxxx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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