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影響三代,只會影響直系子女以後的政審。行政或司法監護會影響我,但不會影響三代人。只有通過刑事處罰,也就是量刑,才會影響三代人。這主要是從政審的角度。
第壹,有刑事案件的人不能做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起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擁護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玩忽職守受到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撤銷鑒定人註冊的,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違法犯罪不僅會毀掉自己,還會影響孩子。壹旦留下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孩子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警校的政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