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請律師寫報案材料
被害人將自己手裏的證據材料帶上,到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律師會詢問被害人壹些問題:
(1)案件發生在什麽時間?
(2)對方通過什麽方式騙錢?
(3)騙了妳多少錢?
(4)對方有沒有退還過錢?
(5)現在能不能聯系上對方?
(6)對方有沒有退還款項的能力?
律師根據被害人陳述的案件詳細經過,研究被害人提供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形成書面報案材料。
2、被害人帶著報案材料及證據到詐騙行為地(包括詐騙行為發生地和詐騙行為結果地),如果詐騙實施者的戶籍地更合適的,被害人可以去詐騙實施者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去報案。
3、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的報案材料會出具《受案回執》,公安機關審查證據,如果需要補充證據,公安機關會告知被害人補充證據提交。
4、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詐騙報案受理後多久立案,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無論是否立案,公安機關都會通知報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