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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生育保險條例

韶關市生育保險條例

韶關的生育保險條例有哪些?據了解,韶關市人民政府網公布了《韶關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本《辦法》業經韶關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有效期5年。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全部職工和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

生育保險基金由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利息、滯納金、財政補貼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組成。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上月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按月繳納。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休假天數計算。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126《韶關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韶申[2015]5號)已經2005年8月15日韶關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5年。

代市長羅偉峰

八月2015 17

韶關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第壹條為使職工生育期間獲得基本醫療和生活保障,平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以下簡稱雇工)參加生育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註冊地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或者人民團體的,應當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中央、省駐邵單位,市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事職工的用人單位,武警部隊及其非軍事職工,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和縣(市、區)分局具體承辦生育保險登記、生育保險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險事務,負責提供生育保險業務咨詢和查詢服務。

第五條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生育保險費,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生育保險工作。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並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實現省級統籌。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分級核算、共擔風險的原則。

全市生育保險基金結余時,出現赤字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當地赤字5%的比例,市直單位赤字承擔赤字5%的比例;全市生育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出現赤字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當地赤字40%的比例,市直單位赤字承擔40%的比例,生育保險基金歷年結余承擔60%;當全市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出現赤字時,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充。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基金組成:

(壹)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3)滯納金;

(4)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上月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的比例按月繳納。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的乘積的,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的乘積計算。

用人單位沒有月工資的,以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

第十壹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預算管理。應當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銀行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已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職工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壹)生育醫療費用,即女職工在懷孕和生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終止妊娠費用、分娩費用、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住院期間妊娠並發癥及並發癥的診治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輸卵管結紮或再通、人工流產、引產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職工失業配偶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參照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不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十四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因醫療事故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的費用;

(二)應由公共衛生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承擔的費用;

(三)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4)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職工應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休假天數計算。

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核定的本單位上壹自然年度參保職工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各月參保職工人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沒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按照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六條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女職工享受產假:自然分娩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不滿4個月的15天;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為42天。

(2)計劃生育手術假:1天取環;放置宮內節育器,2天;輸卵管結紮,21天;輸精管結紮術,7天;輸卵管或輸精管再通術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並計算。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休假期間,包括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享受增加獎勵的產假或者護理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本市規定增加生育津貼的項目和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職工原工資標準按月發放,再由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按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

已享受生育津貼的勞動者,視為用人單位支付了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的差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列入用人單位成本。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的月平均工資12。職工在節假日前依法參加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數計算。

第十八條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本辦法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照本辦法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職工失業配偶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待遇或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二十壹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確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應當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將所有簽訂服務協議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應當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a)社會保障卡和其他保險憑證;

(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

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除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外,就醫還需提供結婚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職工配偶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支公司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另行制定。

前款職工在分娩和住院期間因病可轉入本市其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需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支機構和醫療機構按規定直接結算。

第二十四條職工已參加生育保險1年的,職工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先行支付,生育後1年內,持《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到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申請報銷, 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和保險證明、嬰兒出生或死亡證明、相關醫療費用明細、票據及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 個人先自付5%,參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參加生育保險1年的職工因急診或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先行支付,生育後1年內,憑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向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參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核定支付,超過部分不予支付。

參加生育保險1年的職工因急診或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支付。分娩後1年內,持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到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申請報銷,個人先自付25%,參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

第二十五條參加生育保險1年以上的職工因急診、搶救等原因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手術後1年內,由申請人向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或縣(市、區)提交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明、參保證明、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明細及票據

參加生育保險1年的職工,因非急診或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先由本人自付25%,再按前款規定的程序和材料向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申請報銷。

第二十六條參加生育保險不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先行支付,在參加生育保險滿1個月後的1年內,持相應材料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或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材料向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者縣(市、區)分局申請報銷。

(壹)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招聘證明。屬於勞務派遣的,還需要勞務派遣協議。

(二)員工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

(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二十七條職工失業配偶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支付。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支付申請,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或者縣(市、區)分局應當及時審核。符合繳費條件的,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支公司應在收到申請(材料齊全)後30日內繳納相關費用;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九條職工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且用人單位已為其提前支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申請撥付女職工生育津貼享受產假的,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明、嬰兒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證明、符合計劃生育規定證明。難產、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的職工申請撥付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明、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貼證明和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第三十條參加生育保險不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滿12個月並提前發放生育津貼後,向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者縣(市、區)分局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撥付生育津貼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用人單位的招聘證明、職工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證明、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三十壹條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因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或者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未予墊付生育津貼的,職工本人可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結束後1年內,直接向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者縣(市、區)分局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撥付生育津貼的,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憑證以外的材料,以及用人單位的相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招聘證明、用人單位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符合生育津貼發放條件的,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或者縣(市、區)分局應當自收到撥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撥付,並及時告知享受撥付待遇的職工;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分配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三條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發放計劃生育證明。

第三十四條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時間計算在內。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應為有需要的職工出具繳費憑證。

職工和職工失業配偶在職工最後參保地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或者生育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職工本人應當如實反映與生育保險有關的情況,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職工、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隱瞞真相、出具偽證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或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市地稅局予以備案,並按規定及時將有關人員或單位的違法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數據庫,並通過新聞媒體或在韶關12333。

第三十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

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地稅部門應及時核查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信息,監督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生育保險。

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的相關材料由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依法審核,必要時對相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如發現違法情況,應及時移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生育保險費繳納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

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縣(市、區)分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生育保險情況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和收入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機構、主管計劃生育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發現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或者縣(市、區)分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行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舉報和投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職工或者職工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

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職工工資總額,造成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職工足額支付生育津貼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壹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險職責或者在生育保險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地稅部門、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和各縣(市、區)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生育保險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用人單位就生育保險待遇和損失賠償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在韶關12333免費下載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如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生育保險待遇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相關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國家和省對生育保險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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