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查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是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發現的。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幹業務機構。、第壹檢察部、第二檢察部、第三檢察部。
負責審查決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監督偵查機關以立案代替立案,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負責審查監察委員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監督調查活動;出席壹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處理二審公訴案件;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