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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鑫被判暴風多久?

3月和4月,中國法院執行信息網顯示,暴風集團因“不履行”執行案件款項被法院立案,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涉案標的約242.2萬元。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馮鑫的資產全部被凍結。

5月,暴風集團旗下暴風TV曝出“復員”風波。

6月,暴風TV售後服務政策變更如下:6月1起,全面調整為付費服務。

7月12日,暴風集團發布半年度虧損預告,預計2019 1至2019 6月30日暴風虧損2.3億至2.35億。

7月30日,因馮鑫28日被刑事拘留,公告壹發布,公司股價壹開盤即下跌10%。最新股價5.67元,市值只有1.868億元,比峰值市值小了20倍。

截至9月2日收盤,報5.03元/股。與7月26日收盤價6.30元/股相比,股價已下跌超過20%。(中新經緯AP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修正案(六)》將本罪的對象擴大到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所有人。也就是說,只要存在受賄行為,對象就是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九條,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4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職工財物,個人受賄數額654.38+0萬余元,單位受賄數額20萬余元,應予追訴。

也就是說:只要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就構成犯罪,可以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壹條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量刑和處罰標準如下:

1.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六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二百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第1條、第2條的規定處罰。

4.並處罰金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其他量刑情節:

(1)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受賄罪的事實和情節,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認定為“輕微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在偵破重大案件中起關鍵作用”: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線索,但在重大案件偵破中起重要作用的;主動坦白受賄事實,對重大案件收集證據具有重要作用;主動坦白受賄事實,對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具有重要作用。

(二)多次行賄未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3)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行賄罪數罪並罰。

(四)行賄人被追訴後坦白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四)行賄人揭發與行賄人受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賄罪,壹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行賄三人以上的;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其他情形。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即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6)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受賄犯罪的贓款贓物利益。建議有關部門對因受賄犯罪而獲得財產利益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如業務資格、資歷或職務晉升等進行處理。

國家對量刑情節的特殊規定可以減輕和免除處罰,實際上是為了分化瓦解賄賂案件中的攻守同盟。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受賄、行賄;這類案件很難突破,突破固定的證據和口供很難。因為這類案件都是突破口,都是從行賄人開始的。如果行賄人能夠如實供述,並幫助偵查機關提供抓捕線索,成功抓獲行賄人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免除處罰。

從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公告和上海的經濟發展水平可以推斷,馮鑫的受賄金額肯定在壹萬元以上。而且在公安機關調查之前,很有可能沒有主動交代,錯過了爭取緩刑或者輕判的重要情節。結合與之相關的其他案件(據網絡了解,行賄人可能是易居資本的郭俊傑),可以知道馮鑫是在行賄人突破之後才被調查的。

如果馮鑫情節輕微,數額不大,或者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行為,那麽馮鑫今天的處理結果可能是不批準逮捕。

眼尖的人可能已經註意到,馮鑫在壹個多月前(7月28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今天宣布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逮捕”。

什麽是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壹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壹種法定強制方法。壹般包括: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傳喚(某人)拘留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叫隨到。由公安機關處理。

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住所或者指定居所,監視其行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耽擱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

逮捕

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實施的,在壹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將其送往壹定場所羈押的強制措施。

妳搜索7月28日關於馮鑫的信息,會發現大部分媒體、通知、公告都會表述為“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而我的律師王偉豪會寫成“刑事拘留”。

從上面的解釋,我們可以知道,刑事拘留只是壹種強制措施。為什麽王律師這麽武斷的認為是刑事拘留?

因為公安機關在發現馮鑫的犯罪線索和初步證據時,不能斷定必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很可能隨著偵查的深入,會將刑事拘留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所以公告說強制措施永遠不會錯,也不需要改變。但並沒有通過網絡獲得馮鑫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消息。可以大膽推測,馮鑫自7月28日起已被刑事拘留。如果變更強制措施,7月28日後暴風集團股價暴跌,如果有新的消息,將被取保候審,這意味著馮鑫的案情並不嚴重,可以繼續維持公司的正常運營,對公司股價是利好消息。但自那以後,股價又下跌了30%。

妳說“授權逮捕”是什麽意思?

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偵查機關有權采取37天的刑事拘留。刑事拘留30天後,偵查機關(這裏是公安機關)必須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申請,檢察院將在七天內作出是否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脫逃或者串謀,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就會批準逮捕。這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壹種體現。也就是說,我國刑事辦案機關不能隨意拘留壹個人超過30天,37天後必須經過檢察院審查,才能繼續拘留犯罪嫌疑人。而且檢察院初步認為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準逮捕。偵查機關補充證據後認定情節嚴重的,也可以變更為刑事拘留,將犯罪嫌疑人帶回。

以經濟犯罪的刑事辯護為重點,在辦案過程中,統計顯示,大部分經濟犯罪可以在37天內向檢察院提交材料和意見,向檢察院申請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但所有的證明、論證、解釋、說理都必須在刑事拘留後的30天內進行,這是挽救無罪或輕罪當事人的黃金時期。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後續處理中不會輕易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說,如果錯過了這30天的黃金期,後續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被辦案機關批準的可能性極小。

由於檢察院的準入門檻高於偵查機關,且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各級檢察院大膽行使申訴權等監督權,因此對於符合不批準逮捕條件的案件,大部分檢察院都會依據法律和事實秉公辦理。因此,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不容忽視。

馮鑫涉嫌受賄金額可能超過200萬。

研究靜安區檢察院的公告可以知道,靜安區檢察院特別強調了馮鑫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馮鑫還有壹個職務侵占罪,只能由個人構成,不能構成單位犯罪。但是,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可以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強調馮鑫的職務很可能構成單位行賄罪。但基於網上的消息,暴風集團聲稱,馮鑫在壹個月前被公安機關拘留時,並沒有收到關於暴風集團所犯罪行的調查要求和文件。(此處取屏)

但是,馮鑫是暴風集團的法人代表。如果我是演員,作為馮鑫的辯護律師,將馮鑫作為單位犯罪進行辯護,可以大大減輕馮鑫的刑罰。對於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數額巨大,可以判三年以上;上海靜安區檢察院不會輕易批捕。結合網上盛傳馮鑫涉嫌行賄收購議員,存在融資回扣問題。這個項目融資額52億,返點肯定不低。另壹名因網絡傳播被逮捕的向彤,涉嫌受賄金額達10多萬元。

基於以上原因,結合辯護律師和檢察院專業技能的推測,我大膽斷定,今後檢察院認定馮鑫行賄的數額應當達到單位對非國家公司人員行賄罪的情節嚴重程度——200萬元以上(見以上量刑討論,只有單位行賄的數額構成本罪“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馮鑫犯罪的內幕和事實。

-網傳馮鑫涉嫌受賄及收購英國體育版權公司MP & amp;關於席爾瓦控股有限公司。

2065438+2009年8月1日,Phoenix.com轉發來自財聯社的信息,稱:“暴風集團和光大資本正在收購英國體育版權公司MP & amp;在Silva Holding S.A .(以下簡稱“MPS”)中,除了暴風集團實際控制人馮鑫,同樣參與這個項目的易居資本原董事總經理郭俊傑(也是聚洲資產原副總裁)也已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可能涉及MPS項目M&A融資過程中收取回扣的行為。”

比如上面提取的關鍵詞是:郭俊傑有回扣,馮鑫涉嫌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5月郭俊傑被帶走調查,7月馮鑫被拘留;因此,我對郭俊傑案涉及馮鑫受賄的猜測是準確的。

光大資本MPS M&A項目投資總監、國際M&A業務負責人向同因涉嫌受賄已被公安機關逮捕。曾經有接近光大證券的人告訴我,項目出問題後,這個人會離開公司,但是公司不同意。勞動仲裁後他就走了。但離職後還是因為這個被調查。翔通在MPS案中收受回扣654.38+00多萬元。"

馮鑫收購網傳MPS項目是馮鑫通過獨立財務顧問團隊推薦的。馮鑫決定收購該項目後,以暴風集團名義向光大資本出具承諾函,承諾在收購完成後18個月內回購該項目,否則承擔全部損失。憑借這份承諾函,光大資本還向各大銀行和基金募集資金;郭俊傑和翔通通過設立項目基金向公眾募集資金,兩人都是項目經理。但項目完成後,他們甚至沒有辦理資金備案手續,也沒有向投資者公開披露財務狀況,進行財務審計。直到投資人委托律師舉報、投訴甚至起訴,仲裁才最終引爆壹系列事宜。

簡而言之,馮鑫以暴風公司的名義借錢買外企MP,光大資本從基金公司借錢,通過設立基金吸引了眾多投資者。項目完成後,馮鑫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回購義務,投資人無收益,不了解項目情況,故起訴基金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隨後光大資本督促基金公司起訴暴風公司。在證監會的調查和訴訟過程中,許多犯罪行為被曝光,然後行賄人被逮捕,暴風公司被查封。行賄人馮鑫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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