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訴訟羈押期限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和批準逮捕期限、偵查期限、檢察機關起訴期限和人民法院審判判決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擴展數據:
第八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壹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通緝;
(三)越獄逃跑的;
(4)被追求。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司法拘留:
壹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法院執行過程中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是壹種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
最長期限為十五天,法院會將被拘留者移交公安機關羈押。對拘留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羈押期間,法院會決定提前說明或者到期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壹種:《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活動的財物和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可見,《民法通則》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進行短期限制的壹種處罰方式。這是民事制裁中最嚴厲的懲罰。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在緊急情況下,對應當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壹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具體適用是:
(1)正在準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治安拘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采取的強制方法。司法羈押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手段。有必要澄清二者的區別,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混淆。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采取的強制措施,不是刑罰。治安拘留是根據治安處罰條例采取的壹種處罰方式。司法拘留是壹種強制措施,也具有懲罰的性質。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已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司法羈押的對象是實施了擾亂民事、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參與人或者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壹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拘留期限可以減為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違法者。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終結。
司法羈押的目的是為了懲罰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從而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無關。被拘留的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拘留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拘留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期限為15天及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也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和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由公安機關拘留。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