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會見律師,刑事拘留期間只能由律師擔任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
1.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律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最長拘役37天。
律師會見被拘留者的壹般程序:
1,辦理會見手續。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議的,還應當出示調查機關允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議的證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提交偵查機關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2.確認委托書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詢問其是否同意聘請律師。如果妳同意,妳應該讓他在聘請律師的委托書上簽字。如果妳不同意,妳應該把它記錄下來並簽字確認。
3.了解案情。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了解案件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
(三)有罪的,陳述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妳認為自己是無辜的,陳述無罪抗辯;
(五)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六)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
4.做會議記錄
(1)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確認無誤後,要求嫌疑人在筆錄上簽字。
(2)律師可以錄音、錄像、拍照等。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事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
5.移交程序
會見結束後,律師應與羈押場所辦理交接手續。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作為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和通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