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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嫌疑——不起訴案件的指導性分析

承辦律師事務所天津興通律師事務所

管轄法院:北京市XXX區

案由:職業。

被告:趙某某(化名)

被告人趙某某,女,1984,65438+2月22日出生,大學本科學歷。

被告案發前是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運營控制總監。

2017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日本法院以沒有必要為由,拒絕批準逮捕他。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9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是天津興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偵查終結,於2065438+2007年9月7日以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為由,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法院受理後,於2017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於2017年9月8日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單位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我院於2017年6月9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6年6月5日作出補充偵查。

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審查起訴。2065438+2003年6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利用擔任北京某樂福公司商品運營控制總監的職務便利,侵占公司人民幣287150.8元,被抓獲。

經本院審查,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本案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請註意,這裏有幾個要點:

什麽是補充偵查?什麽情況下應該進行補充偵查?是什麽原因導致需要補充偵查?

補充調查的情況有: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提供補充證據的;

2.發現同案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遺漏,需要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提供補充證據;

3.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49條。法院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庭審中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壹個月。

這種補充偵查是因為不起訴人的辯護人認為,不起訴人因職務原因侵占北京某樂富商業有限公司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不起訴人有侵占行為。於是要求他補充調查。最終判決是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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